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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晚婚犯法 律法惩治大龄剩男剩女

来源:太平洋电脑网  发布时间:2017-08-22 21:51:15

当今社会“剩男剩女”现象极为普遍,但这属于个人意愿。而在古代,男婚女嫁不仅关乎人们的生理需求和社会稳定,更关乎人口的繁衍和国家的持续发展。既然是家和国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仅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而且,“媒妁”不仅仅是来自民间,只要男女双方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具备了履行夫妻义务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国家便会促使完婚。因为“男有室女有家”后,阴阳调和了,人心才安定,社会才稳定和谐。

孔子认为:“男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也就是说,《周礼》规定的,男不超过三十而娶,女不超过二十而嫁,指的是成婚要在这个年龄以内,而非是此年龄是最低值。齐恒公曾令“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春秋战国时期,首次出现了统治者出于自身政治需要通过法令制定强制性婚龄,要求早婚,这也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越王勾践为报吴仇,卧薪尝胆,号召人民提早结婚多生育人口,积蓄力量以战败吴国“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

秦代的结婚年龄女子应该在十五周岁左右,因为秦始皇的女儿华阳公主在十五岁的时候与王翦将军结婚,只因为秦始皇希望王翦能帮助他完成吞并天下的霸业。

汉代在有关赋税的立法中直接涉及到了婚龄问题。《汉书·惠帝纪》中:“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在十五岁到三十岁之间还没嫁出去的女子规定要交国家规定税款的五倍,足见惩罚的力度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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