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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晚婚犯法 律法惩治大龄剩男剩女

来源:太平洋电脑网  发布时间:2017-08-22 21:51:15
《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就曾要求,“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女孩子到17岁了,如果父母不将其嫁出去,那么地方官府就要给她找对象,逼其强行嫁人。到了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不出嫁,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即“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李斌城在《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中对唐代女子实际出嫁年龄做过统计,如下图所示:

宋代沿袭了唐开元制定的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但对对婚龄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在宋代出现了“晚婚”的风气,女子初婚年龄最大的27岁,平均年龄17岁,男子初婚年龄最大36岁,平均年龄24岁。

《明会典》规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大清律例》明确指出男女结婚应该在适合的年龄到达时就嫁娶。“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钦定大清通礼》规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 清代 婚龄总体上逐渐稳定在十六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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