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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2万吨垃圾渗滤液排进下水井 公职人员获刑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7-08-17 18:37:18
  马斌对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比较满意。2012年11月,马斌又主动找到吕某,问其是否想参与土工膜项目的招投标,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还提出会为吕某提供一期工程土工膜合同内容以及材料费、施工费等相关情况。里应外合,吕某对此次招标结果胜券在握。

  “从2012年到2015年,我一直在六里屯垃圾场堆山项目中负责土工膜的施工,但从没见过天津欧梭公司的人进行安装、施工。我不清楚为什么在与天津欧梭签订的合同中写入了安装费和施工费。”市政七处某施工人员疑惑地表示。

  四被告人一审获刑

  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管理中心曾委托某检测技术公司对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等进行检测,2015年3月28日、4月13日分别采样,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铬等均超标。

  温泉再生水厂和永丰再生水厂分别位于海淀区北清路污水管线下游不同地段,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流入这两个再生水厂,使其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称,被告人马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案检察官张婷告诉记者,该案最初是以马斌涉嫌贪污罪、污染环境罪移送过来的,但仔细审查案情后,将贪污罪变更为受贿罪。“这两个罪名有着本质的区别,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马斌对项目款的占有来源于天津欧梭,而不是对国有财产的直接占有。”

  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马斌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190万元罚金,责令退缴186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6100万元罚金,责令退缴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30万元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30万元罚金,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1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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