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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乡5540吨工业污泥跨省倾倒至江苏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 14人获刑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7-07-11 12:27:03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工业污泥含被告人蒋某、史某、翟某、倪某所收购的印染污泥及含氟污泥。其中蒋某、史某、翟某、倪某非法收购的工业污泥交由被告人姚某等人非法处置,其分别致公私财产损失102万余元、87万余元、53万余元、31万余元。阜宁、泗洪、海安三地环境保护局委托苏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或上海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倾卸地点污泥进行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检测出汞、铬、砷、铜、锌等物质。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姚某、竺某、杨某、田某、王培某、翟某、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史某、王方某、吉某海、吉某辉、李某、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案发后,被告人王培某、顾某、吉某海、吉某辉、李某、蒋某、史某、倪某各获利1.5万元、4.2万元、0.35万元、0.35万元、2.5万元、9万元、2.5万元、2.68万元。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培某、顾某、吉某海、吉某辉、李某、翟某、蒋某、史某、田某、倪某为修复生态环境交纳生态修复费用4.5万、6万、4万、3.5万、5.5万、5万、1万元、1万元、4.85万、4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竺某、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牟取利益,注册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性质的疏洁公司,收集工业污泥,未经依法审批跨省运输转移手续,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固体废弃物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能力且未正常生产的砖瓦厂、擅自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污泥倾卸在厂区及其周边土地,导致环境环境后果的发生,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蒋某、翟某、史某、倪某明知姚某、竺某等人及其设立的疏洁公司无能力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为牟取私利赚取差价,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污泥提供给该公司并放任工业污泥转运至省外倾卸、丢弃;被告人田某、顾某、吉某海、吉某辉、王方某、李某、王培某明知工业污泥含有毒害性物质,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积极帮助联系接收人员、或提供场地用于非法倾卸丢弃、或参与运输,其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被告人姚某等14人累计收集、运输、丢弃5540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经评估达286万余元,各人所参与非法处置有害工业固废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均在三十万元以上,根据《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被告人姚某、竺某、蒋某的行为致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属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翟某、史某、倪某、田某、顾某、吉某海、吉某辉、王方某、李某、王培某的行为致公私财产的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属严重污染环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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