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5540吨工业污泥跨省倾倒至江苏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 14人获刑
7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14名被告人跨区域倾倒工业污泥案件,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等7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7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一万元;没收蒋某等8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十三万零八百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田某等7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如违反本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姚某、竺某及陈某、陶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预谋并出资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该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东为被告人姚某、竺某。其中,被告人姚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卸地点,被告人竺某担任监事参与联系倾卸地点,后被告人杨某经陈某介绍于2015年4月上旬加入公司并负责在码头上对污泥称重和记录公司账务。
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间联系被告人翟某、蒋某、史某、倪某等人向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收购印染工业污泥及含氟废水工业污泥,其中被告人翟某、蒋某、史某、倪某等人明知自己及疏洁公司无处置涉案工业污泥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所收购工业污泥以明显低价交由疏洁公司处置。其中被告人翟某收集印染污泥1042吨,被告人倪某收集含氟废水污泥616吨,被告人蒋某、史某二人共同收集印染企业污泥计1683余吨,被告人蒋某还单独收购印染污泥309余吨。
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姚某在未办理跨省转移工业污泥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竺某、杨某等人将从被告人翟某、蒋某、史某、倪某等人收购的工业污泥计5540吨通过他人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通过水运运至江苏省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无处理能力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倾卸、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涉案工业污泥应急处置费为70.9万余元,固体废物处置费为215.7万余元,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6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