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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毕业季乙肝代检族 价格从一千到几万不等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7-05-17 11:52:45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能处以怎样的罚责呢?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还专门对此进行了细化: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再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而如果拒不改正,那我们就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置,最高可处罚金2万元。”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强调。

  文/本报记者 解丽

  大事计

  2005年1月20日,原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虽然此举具有标杆意义,但仍保留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字样。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随后通过的《实施条例》更将乙肝及其携带者从禁止从事入口食品的岗位名单中剔除。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明令: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010年3月,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字样完全剔除,要求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整理/本报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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