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挖3株蕙兰被判3缓3 国家林业局: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
来源:澎湃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4-20 21:34:48
所以,转了这么一大圈,又是《刑法》,又是《森林法》,又是《CITES附录II》,农民秦某才被定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还要说明的是,所有兰科植物( ORCHIDACEAE)都被列入了《CITES附录II》(除非是人工种植的),也就是说,在野外无论“采”了哪种兰花,都可能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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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深处于熊耳山的卢氏县政府,有没有把前述“常识”向生活在“植物王国”中的农民充分告知?以当地群众的普遍认知水平来说,是否“明知”这是蕙兰,且是受国家保护的植物?秦某的“采花”有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要知道“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一个故意犯罪。之前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多是营利为目的,“明知故犯”采伐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的,秦某是不是这样?
当地司法部门认为,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但是,正像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之前在“辱母杀人案”之后所说的,“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采兰案”的定罪,是基于一个国际条约的附录II,这么专业的知识,对于一个农民,是否有一些“强人所难”?本案的定罪量刑能否充分考虑背后的世事人情,比如,只实施行政拘留,是否就能达到宣传生态保护法律的效果?该接受“深刻的法治教育”的,恐怕不只是那个农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