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挖3株蕙兰被判3缓3 国家林业局: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三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检察院仍不满意,提起公诉,秦某最终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顺手采一把野花,被判罪定刑,这案件让公众深深震惊。“路边的野花不要采”,但采了算是犯罪,有悖“人之常情”。之前,河南还发生过“大学生掏鸟案”,小闫因为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而被判刑10年半的,当年就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
应该说,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盗猎、盗采珍稀濒危动物、植物,十分重要。但是相关科学普及也必须跟上,要让民众在知晓相关常识的情况下实施执法,避免“不教而诛”。不能以“选择性执法”的突然性、残酷性,来树立司法权威、生态保护意识,这对公民个人也是不公平的。
我国的确刑法规定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谚也有云:不知情,可免责;不知法,不免责。“不懂法”一般来说,不是辩护理由。但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就有其特殊性,它不像杀人、放火那样是“自然犯”。“不杀人”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而珍稀动植物犯罪,却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犯”,其犯罪构成依赖于高度的专业管理规定。
什么是“珍贵树木”?什么是“国家保护的植物”?有没有出现在中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前者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
这里面的知识太专业,漫说是普通农民不知道,就是专业律师、非相关领域的植物学家,也未必知道。这种常识与罪名背后的“知识落差”,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考虑。
以本案“中枪”的蕙兰来说,它甚至没出现在前述的国家《名录》里,而是出现在华盛顿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因为中国是CITES的缔约国,附录II中的物种,在中国是按“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