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中的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应主要实现优化地方税体系、地方财政收入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调控房价只是房地产税的一个辅助功能。
现在对于房地产税的征收需要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达成共识,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需要有一个程序来整合,这需要一个公开、合理的机制,最终使房地产税的征收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余晨扬
|
10月8日起,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截至今年7月,全国已经有170个地市、1400多个县区开始不动产登记。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以此为基础的房地产税再度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自2014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尚未实施之时,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或将推动房地产税出台的讨论就已沸沸扬扬。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前曾在财政部条法司从事过财税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参与过7部财税法律的起草和立法咨询。针对房地产税的种种猜测,施正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开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没有征收,其中一个重要障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过程是循序渐进的。
如何征收尚不确定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没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但有名称相近的“房产税”。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性房地产,对个人住房则实行免税,因此对百姓生活基本没有影响。
房地产税,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看,是针对房产和地产征收的税种。现在受到热议的“房地产税”有特定内涵,是指对房产、土地在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从最直观的感受看,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个人持有房屋的成本,无疑和百姓生活与利益息息相关,为此备受关注。房地产税改革的提出与推进,其实已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