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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共识: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16-10-05 21:19:27

   个税渐进式改革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杜丽娟

  在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因素进行逐个调研后,个税改革的目标定位和路径选择逐渐清晰。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目前业界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达成共识,即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渐进式”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渐进过程主要分为短期(1~2年)、中期(3~5年)、长期(5~10年)三个阶段。

  其中,短期和中期目标要求对年应税所得12万元及以上或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实施综合计征,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长期方案则是要建立各个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汇总的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公开信息看,个税改革方案并没有完成第三阶段的目标,尽管对于个税费用扣除项目的讨论频频见诸报端,但真正的方案出台仍需时日。

  增量调节

  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年应税所得12万元的阶层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9月22日,一位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个税改革应确定合理的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可将经常性的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和偶然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记者了解到,去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文件,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

  改革最终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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