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
在其他重要财政信息公开方面,政府性债务的公开情况相比去年有所提升,但仍然最差,大额专项资金公开情况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
其实,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一直是财政透明度公开中最难啃的骨头。
《报告》对市级政府的债务情况进行了重点分析。通过对全国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县级市政府的债务公开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处理,课题组发现仅有37.2%的地级及以上市政府、22.9%的县级市政府公布了债务情况,而且公开的口径和统计方法不一。
对此,俞乔表示,目前从法律上还没有给地方政府举债合理、适当的解释。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口径非常复杂,现实情况是各地都有自己的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并不清晰。每年财政部、审计署在各地都要调查政府的债务情况,但最后统计出的数字往往没有统一的指标口径。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2015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5〕3号)》,自此之后各地政府对债务公开情况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且各地的债务置换呈现出更加透明的趋势,这也是债务的显性化标志。国家层面的 立法、规定对于地方债务信息透明化具有较大的约束力。
对比来看,2015年政府性债务的公开情况较差:除了北京、广州、上海、天津、宁波和厦门6个城市外,其他地级及以上市政府都未公布政府债务和举债 资金使用情况。而2016年政府性债务公开有了较大改善,37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有23个城市部分公开了政府债务。
从内容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的总体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政府投融资平台负债、或有债务等项目。但是,市级政府公布的债务信息中,则仅仅披露政府债券的情况,还未能完整、全面地公开所有政府债务。
俞乔表示,就目前政府债务公开情况来看,缺少银行借贷、投融资平台负债、或有债务、政府投资类债务等重要内容的公开。其主要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 一、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通过下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来承担政府性债务,市政府并未在国有资本经营中公布这些平台公司的相关情况,也未公开地方国有企业财务情 况;二、可能总体负债率较高,难以进行披露;三、政府性债务除了直接债务外,还有大量的担保债务,在公开上存在困难和缺乏激励机制;四、对或有负债界定的 不一致问题,统计口径在技术上有很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