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排定时间表:18个税种仅3个在立法征收
问题的根源是1984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这个授权在1985年进一步扩大,从1985年开始执行了暂行规定,即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来不及经过人大漫长程序立法,就批准国务院通过一些条例来收税,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北京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鉴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性,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的税种,有一定必要性。但过度授权立法导致行政权力恶性膨胀,带来诸多弊端。“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都是依据1993年通过的暂行条例开征,已暂行了20年还在暂行。”
由于大多数税种只是暂行管理条例,而且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没法直接使用,只能靠税务总局不断地发通知来解释。“这种解释在实践的效果也有造法的功能,税务机关既征税又立法,容易对纳税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未来健全税法,促进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打击偷逃税,应该有经得起推敲的规则。”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
不过,针对财税的立法,无论是从无到有还是修复完善,都有一段漫长的路程。
以《税收征管法》为例,该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但该法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008年,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2013年6月7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2015年完成修订工作。从启动修订到完成修订,历时7年,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内容上难以达成共识。
目前全国人大除保留几个重要税种的征税权外,其他的授权给了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肯定是必要的,这是人大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认为,以后税种内容的调整,以及决定开征新的税收必须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税收涉及千家万户,在税种内容的调整,以及决定开征新的税收之前,必须要广泛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包括召开听证会。“包括人大本身也要细化税收立法的制度,比如哪一种税收需要调整时,它需要走哪些程序。”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原副所长徐景安表示,“财政分配体制改革,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中央与地方各个方面。当前,最紧迫的是强化财政监管,把钱袋子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