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方案:中央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5-05 22:03:25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