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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6-04-22 21:53:21
  热点一

  所有网贷机构要备案登记

  野蛮生长的P2P平台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以致消费者被跑路平台骗走血汗钱后,无处申诉。《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主要监管主体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但同时公安部门负责最后底线防控,即金融犯罪,进一步强化了震慑力。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热点二

  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中介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热点三

  网贷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此外,办法也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热点四

  要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

  大量跑路平台之所以能卷款而逃,就因为出借人的钱没有直接给借款人,而是进入这些平台的资金池,他们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文件规定,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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