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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社厅: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08-10 12:28:43

      中新网沈阳8月9日电 (李晛)记者9日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近日,辽宁省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中,对列入清单的25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辽宁省人社部门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出台后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将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保障,并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对恶意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辽宁省人社厅明确,全省各地人社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及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不予处罚企业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要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明确惩戒措施,并将企业失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按照清单列明的情形,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增强行政执法中包容审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现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融,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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