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破产法庭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欠银行71万余元不用还
男子欠银行71余万,法院判决:不用还!这是为何?
“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得到债务豁免,不用再苦恼砸锅卖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了。
据中国新闻网,3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以下简称温州破产法庭)顺利审结金某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该案中,债务人金某欠款银行1052905.36元,经金某向 温州破产法庭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法院最后判决金某只需偿还银行34万元,剩下的71余万不用还了。
这是个人破产领域的又一案例。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浙江的“个人破产制度”也正在路上,去年12月3日,浙江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在全省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浙江男子欠银行71余万
法院判决:不用还
据中国新闻网,3月4日,浙江省温州破产法庭顺利审结金某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在该案中,债务人金某为其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因金父无力偿还仍减少贷款,致使金某需连带偿还贷款1052905.36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年11月2日,该院决定取消其申请,并于次日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某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林某某运用浙江省公证业务系统查询债务人金某名下财产,经查,金某名下无所有权执行的财产,其总体在上海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四千多元,且需承担其儿子的抚养及父母的赡养义务。
2020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投票通过金某提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由金某偿还该行34万元,同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缝定额认可金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据了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非总行设在温州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取得上级行同意,豁免债务人大量债务,为其他银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删除不良资产提供了新的路径,压缩了典型示范作用。
同时,该案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公开方式,指定公职管理人,以不起诉管理人报酬的形式,在减少债务人财产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7条关于“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审查期”的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同意免除金某人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为债务人“涅槃重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浙江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共清偿4150.93万元
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在个人破产领域,浙江法院自2018年起由点到面积开展个人破产工作的探索。从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具体案件的试点,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行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相关工作机制;再到去年12月,浙江高院发布 《工作指引》, 在全省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立法做准备。
据浙江天平,2020年,浙江省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共计办结190件,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95亿元,共清偿4150.93万元,平均清偿率为8.38%,涉及执行案件数1118件,债权人1141人,执行标的金额5.06亿元。
工作指引发布后,浙江接下来还要怎么做?
一是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二是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
三是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国内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正式挂牌成立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
图片来源:深圳发布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每经小编注意到,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条例》,满足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进行个人破产: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一百七十一条显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此外,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那么,申请个人破产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需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经过法定程序催收仍不能得到清偿,以及债务人的身份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自己进行个人破产,还需要提前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破产经过等进行详细梳理。
值得一提的是,《破产条例》显示,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每经记者表示: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可通过申请个人破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以委托破产管理人和成立债权人管理委员会的形式介入到债务人的资产分配之中,相较于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隐匿财产与个别清偿的无可奈何,个人破产制度可对债务人追责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2年的财产变动情况,破产管理人能够在稳定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同时行使取回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以按比例清偿的方式替代个别清偿,为债权人维权提供有效渠道,一来有效降低了非理性维权的可能,二来给予了个人重新开始的可能。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可在传统的增信方式中减少对个人担保的选择及依赖,认清自然人保证的局限性。
那么个人破产法下,对个人债务进行减免,会让老赖“有机可乘”吗?据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尧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法下,债务人的消费水平、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正如《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个人破产后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因此,个人破产将为债务人设定较长时间的债务清偿期,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会造成大规模的逃废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ID:nbdnews,综合中国新闻网、深圳发布、 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