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65亿元二级债全额减记:本金连同应付利息均不再支付
历史首次!包商银行因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65亿二级债全额减记!专家:将改变投资人观念
11月13日,包商银行在中国货币网上披露称,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该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因此,该行对已发行的65亿元二级资本债券本金实施全额减记,并对任何尚未支付的累计应付利息(总计5.86亿元)不再支付。
据了解,包商银行是历史上第一家触发二级债减记条款的银行。
市场对触发减记条款早有预期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通知,两部门在接管包商银行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包商银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它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补充二级资本的重要工具。
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发行二级资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会有会有一条减记条款,具体内容是,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将本期债券的本金进行部分或全部减记。
值得注意的是,减记部分不可恢复,减记部分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触发事件发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银行将就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本期债券将被减记的金额、减记金额的计算方式、减记的执行日以及减记执行程序予以公告 。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其实市场对于包商银行触发二级资本债减记条款早有预期,这也是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资本二级资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
对于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董希淼认为:
第一,会给投资人/机构带来观念上的改变,即“资本工具是投资不是负债”;
第二,原来投资资本工具主要在银行机构之间,这并没有起到风险分散和转移作用,这次事件发生之后,银行的资本工具投资主体会更加多元,会有更多银行体系外的机构参与到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中来。
专家:建议更多政策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国信证券的一份研报指出,截至今年9月23日, 我国的二级资本债存量共452只,合计规模约2.5万亿元。从发行主体来看,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分别发行33只、26只、172只和198只,规模分别为10750亿元、6000亿元、4298亿元和1584亿元。
国有行、股份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具有主体评级高、数量少、规模大的特点,而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行则恰好相反,对于那些资本补充渠道相对有限的非上市中小银行而言,二级资本债更受青睐。
国信证券的分析师认为,在过去,由于次级条款、减记条款一般被认为很难触发,因而其期权定价基本被忽略,即使银行真的出现了被认定为无法生存的事件,市场也倾向于认为监管机构不会坐视不管。
但伴随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打破刚兑,在部分中小银行区域性风险积聚的背景下,未来局部金融风险可能出清,这意味着次级及减记条款的重要性可能将大大增加。
而此次包商银行触发二级债减记事件,会对未来中小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工具以及整个债券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中银香港金融研究院经济学家丁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期债券市场已经受到信用违约事件的巨大压力,市场风声鹤唳,尽管对于包商银行部分负债的减记从其被接管以来就早有预期,但是如此大金额的减记,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还是会对信用市场产生进一步的冲击。出现实质减记后,市场对于银行的刚兑预期也会下降,这种情况下,资产质量差的银行发行人将面临很大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上升的压力。
董希淼则表示,事实上,包商银行被接管之后,银行间的信用分层已经较为明显了,此次事件之后,信用分层会更加显现。因此,他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方面提供更多政策支持,丰富资本补充的方式。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目前,该行的处置已经暂告一段落,包商银行的原个人存款、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分别由新成立的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承接,各项权利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1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肖远企等对《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肖远企强调,新的资本补充工具,一定要把减记条款、触发条件等严厉执行起来,“不能掩耳盗铃,银行不能过度消耗资本,要有利于业务发展需要。”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表示,2019年5月24日对该行实施接管,接管期间经清产核算,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
包商银行表示,该行根据上述规定及《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募集说明》(该债券简称“2015包行二级债”)减记条款的约定,拟于11月13日(减记执行日)对已发行的65亿元“2015包行二级债”本金实施全额减记,并对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总计约5.86亿元不再支付。
最后,该行表示,已于11月12日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在减记执行日进行债权注销登记操作。据了解,此次减记在国内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历史上,尚属首次。
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根据巴塞尔协定,商业银行资本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甚至三级资本构成。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它资本成份,是反映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
券商中国记者获取到的“2015包行二级债”的募集说明书显示,在相关风险的条款中已明确,“发行人如发生破产清算,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等。
同时还规定,二级资本债的本金及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募集书提到,“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国信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剑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次包商银行进行二级资本债按资本债条款减记,属于非常正常的流程,因为资本债功能本身就是吸收风险。
发挥资本工具作用,促进风险定价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为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和银保监会接管。监管部门也在陆续披露该行的信用风险的处置细节。
央行在今年8月6日披露的信息显示,包商银行在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当时若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约473.16万客户将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该行也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于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按照二级资本债的相关规则,包商银行已经达到了触发无法生存的条件。所以,按正常流程就应该全部减记,此次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公告,确认了这个事情,处于预期之中。
廖志明认为,此次包商银行二级债减记,宣告了银行资本工具真正开始发挥其应有作用,而非普通负债。这将促进银行资本工具正确定价,风险定价将在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中有所体现。
“因为此前从没有发生过银行二级资本债减记的事件,市场会认为二级资本债的潜在风险很低,有了这一案例后,市场会区分对待。包括四大行在内资质好的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特别强,其资本债发行成本仍将保持相对较低的水平,而一些资质相对差的银行,未来二级资本债的发行成本或将上升”,廖志明告诉记者。
廖志明介绍,不同类型的资本工具,它的减记或者触发条件并不相同。二级资本债的触发条件是要资不抵债,监管认定银行已经无法生存后,就必须减记。而一级资本债的减记触发条件,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跌破5.125%的时候触发,但同时也要监管的审批。他表示,二级资本工具,因为条件更严格一些,所以减记的可能性更小一些。
包商银行接管时占款高达1560亿
今年8月6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设专栏回顾了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具体细节。
《报告》介绍,2019年6月,为摸清包商银行的“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了中介机构,逐笔核查包商银行的对公、同业业务,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账务清理、价值重估和资本核实,全面掌握了包商银行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此前,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在《中国金融》刊文透露,2005年以来,包商银行的大股东明天集团通过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
清产核资结果显示,2005年至2019年的15年里,“明天系”通过注册209家空壳公司,以347笔借款的方式套取信贷资金,形成的占款高达1560亿元,且全部成了不良贷款,每年利息甚至多达百亿元。
结果表明,包商银行在接管时存在严重的资不抵债缺口,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若没有公共资金介入,理论上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低于60%。也就是说,466.77万个人客户、6.36万企业及同业机构客户中的大多数将受到严重影响。
《报告》指出,为最大程度保障广大储户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由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提供资金,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全额保障。同时,为严肃市场纪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兼顾市场主体的可承受性,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
为承接包商银行的资产负债,处置该行风险,银保监会于今年4月9日,批准了蒙商银行的筹建申请,该行也在5月25日正式开业。成立当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公告称,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
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向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分担原包商银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促成蒙商银行、徽商银行顺利收购承接相关业务并平稳运行。
央行在《报告》中称,总体来看,此次对个人和机构债权的保障程度是合适的,不仅高于2004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时期的保障程度,与国际上同类型机构风险处置时的债权保障程度相比,也是比较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