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业务全流程实名查验登记
个人保险实名制要来啦!违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实名认证”,这个已经在通讯等诸多领域启动已久的动作,将要在保险业强制推行了。4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提出将实名查验登记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未来,保险消费中存在的虚假投保、违规套现、骗保骗赔以及洗钱转移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无处遁身。
保险业务全流程将实施实名查验登记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按照《办法》,实名信息具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根据《办法》内容,确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
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已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办理理赔时,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也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在查验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首先根据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确定人证相符,之后将身份证件信息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传统营销渠道,如电销、网销渠道等非现场办理业务以及委托代办、特殊业务等情形,《办法》也作出相应规定,做到多渠道“有法可依”。
消费者违规将被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文件内容中,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最值得引起消费者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规定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既是法律规定的题中之义,也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通过实施信息真实性查验,在确定保险消费者人证相符且信息真实后再办理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 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