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大幅下放用地审批权限
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土地资源是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要素保障。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大幅下放用地审批权,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那么具体哪些土地的审批权被下放,落地过程又该注意什么?央视记者独家专访了自然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李炜和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道林。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道林表示,主要是为了满足当前这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尤其放管服这些方面的要求,然后将一些用地审批下放到省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规模控制下去进行审批,那么这是一种改革的措施。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还特别强调,各省级单位政府要严格审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特殊用地的占用,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
朱道林认为这一次是通过将审批权力下放,然后将监管权力收上来,这样的话来解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整个在用地管理,乃至在用地支撑经济发展方面能够起到一种合力的作用。
“增效”而非“增量”
专家表示,这次土地新政的亮点是下放用地审批权,但是下放的核心在于 “增效”而非“增量”。《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对相关审批权下放旨在“增效”。通过下放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权,给省级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破解项目用地“落地难”、和“落地慢”问题,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利自主调整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让项目落地速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朱道林对记者表示,它实际上就是来提高各种建设用地,尤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这些审批的一种效率,或者说过去需要到国务院审批的,这些环节,现在授权由省级政府去进行审批。
然而,“增效”并非“增量”,《决定》并未对建设用地规模“松绑”。对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下放,是由于地区发展较快对土地审批速度要求提升,因而建设用地审批放权重在“布局”调整,目的是提高“效率”,而非建设用地规模“增量”。实际上,未来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空间用途管制的约束下,建设用地供应的关注重点仍然是挖“存量”,控“增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李炜告诉记者,就是要逐步从增量发展要逐步走向存量发展。比如说中央批准的北京市的总体规划,明确北京市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总量,不但不能增加,还要减少,要一个减量化的发展。
“放权”而非“放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次土地新政这次放权力度确实较大,但是对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三条红线”的保护丝毫没有放松。
专家表示,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本质上还是要让地尽其用、地尽其利,促进最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服务最为迫切、最为需要和最为有效的土地利用诉求,例如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公共卫生应急等公共事业用地需求。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要求没有放松。按照持续加强改进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牢固树立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理念,建立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此外对于国土空间规划和空间用途管制的未来执行并没有放松。首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这三条红线没有放松。它仍然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三条红线。
自然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李炜对记者表示,以后省级政府来批地的话,他也要依照这些要求这些标准来进行。我们原来对于建设用地的规划的管控,计划的调控,包括我们建设用地的审查的标准,包括建设用地、使用的标准都没有变化。(总台央视记者 谭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