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留美归国清华博士、中微光公司董事长孙夕庆被庭审114次、羁押 4年后重获自由
4年114次庭审!清华海归博士被羁押1277天获赔54万
近日,一则“清华博士被羁押1277天获赔54万”的消息受到媒体关注。
2003年,在美国工作的清华博士孙夕庆动员7名海外博士一起回国,在山东潍坊创立了中微光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兼总裁。在2014年的一场董事会纠纷中,孙夕庆被一名董事举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2015年2月3日,孙夕庆被刑事拘留,自此一共被羁押1277天、历经114次庭审。
今年11月初,潍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不予起诉通知书”,孙夕庆重获自由;11月底,高新区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孙夕庆支付赔偿54万余元。
图片来源: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官网
1277天的自由换来一句道歉和54万赔偿,让人唏嘘。更让人唏嘘的是,孙夕庆多次要求取保候审但遭到拒绝,才有1277天的超长羁押。在此前舆论热议的华为离职员工事件中,李洪元同样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被羁押了251天,期间错过了给爷爷送葬的机会。
既然最终是做不起诉的无罪处理,那么,如果当初取保候审,就用不着让国家赔偿那么多钱,当事人避免了牢狱之灾,何乐而不为呢?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法院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被推定为无罪。但是为什么在审判之前,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拘和逮捕呢?
实施刑拘和逮捕不是为了进行“提前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够正常进行,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隐匿证据、威胁证人、串供,这才是在做出审判之前要实施批刑拘的逮捕的目的。反过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实施这些行为,那么就应该对他进行取保候审。
事实上,法治国家是“以取保候审为常态,以刑拘为例外”。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该法第81条规定: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取保候审应该是常态,而逮捕恰恰是例外的情形。
但现实却是,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把逮捕当成了常态,“有枣没枣打三竿子”,把当事人关到用光了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才肯松手取保。
刑事诉讼中滥用羁押权导致了一个尴尬,明明证据不足以定罪,但怎么处理之前已经关了很久的当事人呢?这变成了一个骑虎难下的局面。个别检察院只能硬着头皮撑下去,把带着毛病的证据扔给了法院。而法院又“压力山大”,一旦改判无罪的话,已经羁押了这么长时间,就要做出国家赔偿,最后只能勉勉强强地搞“罪疑从轻”“罪疑从挂”,或者就是“实报实销”——之前拘捕了多少时间,司法判决就判处当事人多长刑期。
很明显,先把公民抓起来,再慢慢悠悠地找证据,原来指控的罪名发现证据不能够成立的,然后再去找一个罪名,羁押期限还可以重新算起……滥用羁押权成了很严重的问题。
只有落实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以取保为常态,以逮捕为例外”,才能倒逼司法机关积极寻找证据,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避免了案件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近年来,司法机关也认识到搞“罪疑从挂”、“罪疑从轻”的危害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时任副院长沈德咏对此有深刻反思:对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2015年,最高检时任检察长曹建明也明确表态:坚决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别让漫长羁押拖垮正义,该反省“取保”为什么难用了,无论是251天还是1227天,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