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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成为中央既定政策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9-06-09 20:45:03

新华社今年5月5日对外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本消除。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记者注意到,《意见》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部分再次提到“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引导其坚持为农村服务。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线上线下结合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和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此前,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到要“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

今年2月9日,新华社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加强党支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

中共中央印发、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对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做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党的十九大把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永葆党的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内容。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着力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

随后,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这项工作在全国多地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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