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起诉美国政府《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销售限制条款违宪 律师团队七人出场
3月7日上午,华为在深圳总部正式宣布起诉美国政府。
声明称,华为将针对美国《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第889条的合宪性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这一针对华为的销售限制条款违宪,并判令永久禁止该限制条款的实施。
华为轮值董事长郭平表示:“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惩罚华为,且从未展示支持这些限制条款的证据,因此,华为不得不决定通过法律行动予以回应。该限制条款违背了美国宪法,妨碍华为参与公平竞争,最终伤害的是美国消费者。我们希望法院能做出有益于美国消费者的正确决定。”
另外,郭平还在讲话中提到了美国政府曾经入侵华为服务器、窃取了大量的邮件和源代码,却没有找到任何华为会危害美国网络安全的证据,可美国政府,以及像参议员马克·卢比奥这样的人,仍然坚持要污蔑华为公司。
华为在其美国总部所在地得克萨斯州普莱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华为起诉书,第889条在没有经过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禁止所有美国政府机构从华为购买设备和服务,还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与华为的客户签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资助和贷款,这违背了美国宪法中剥夺公权法案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同时,国会不仅立法,还试图执法和裁决有无违法行为,违背了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
华为认为,限制条款不仅妨碍了华为为美国消费者提供更先进的5G技术,将使美国5G商用节奏和网络性能落后,还将迫使偏远地区的网络用户在高质量、可负担的产品和联邦政府资助之间做出选择,让网络升级更困难、数字鸿沟加剧。
此外,起诉书还认为,对华为的限制还导致美国市场缺乏竞争,让消费者买单。根据行业预测,如果允许华为进入市场竞争可使整个行业的无线网络基建费用减少15%至40%,从而在四年间为北美地区运营商节省至少200亿美元开支。
2家大所+1家精品强所,美国式高级别诉讼的“标配阵营”之一。
7名资深律师,华为的律师团阵容如下:
Jones Day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创立于1893年,经过多年发展,众达目前在世界主要经济和金融中心均有近50家分所,共有2500多名律师, 为规模最大、地域覆盖最广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反垄断和竞争、国际诉讼和仲裁、知识产权、劳动雇佣法、业务重组与破产等多个专业领域具有全球领先地位。
Glen D. Nager
Glen Nager担任本案中华为的首席律师。
他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性大法官奥康纳的法官助理。
他曾代理了13起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反垄断、民权、就业、环境法、政府合约和知识产权等主题领域提起过上诉,客户包括通用电气,H&R Block,IBM和Sodexo等。
经典案例包括代表Sodexo获得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以3-0决定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和代表雪佛龙在美国最高法院涉及合资企业定价的反托拉斯案中胜诉等等。
钱伯斯美国榜(2013-2014,华盛顿特区劳动雇佣及上诉)评价:因其在上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受到称赞,并且“非常善于快速了解情况并制定获得良好结果的战略”。
- 1986-1988年,美国司法部副检察长助理
- 1995-2000年,美国国会合规办公室董事会主席
- 2006-2008年,USGA总法律顾问
- 2009-2014年,在USGA董事会任职
- 乔治城大学兼职教授,教授行政法和宪法
教育背景:
斯坦福大学,法律博士,1982年
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工商管理学士,1979年
Ryan J. Waston
教育背景:
乔治·华盛顿大学,2007年,法律博士
宾夕法尼亚州弥赛亚学院,2002年,经济学学士
Morgan,Lewis & Bockius LLP
律所简介:
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Lewis&Bockius LLP)是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北美、亚洲、欧洲和中东设有31个办事处,拥有约2200名法律专业人士。2018年全球创收100强(The Global100 Most Revenue)第11名。
Andrew D. Lipman
Andrew D. Lipman的业务范围为电信法及相关领域,包括监管、交易、诉讼、立法和土地使用等。其服务的客户来自通信、互联网服务和技术、传统和新兴无线服务、卫星服务、广播、竞争性视频服务、电信设备制造和其他高科技应用等领域。此外,他还负责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电信运营商私有化业务。
他参与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州公共服务委员会、国会和法院的大多数新的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制定,曾参与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的关键条款。近十年来,他作为创始人之一担任美国最大的竞争性本地服务提供商MFS Communications的高级副总裁,负责法律和监管事务。
- 国际电话会议协会总法律顾问
- 国际卫星用户协会的立法/监管法律顾问
- 纽约、纳斯达克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五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 曾任职于美国交通部长办公室
教育背景:
斯坦福法学院,1977年,法律博士
罗切斯特大学,1974年,文学学士
Russell M. Blau
Russell M. Blau于2014年加入摩根路易斯,其业务范围为电信法及相关领域,包括诉讼、监管、交易和立法。他的客户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媒体公司、设备供应商、消费者和投资者。
他代表电信运营商处理诉讼和仲裁事宜,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正式投诉程序。他还就联邦和州监管问题向客户提供建议,包括证券发行、并购和其他公司交易问题。
教育背景:
哈佛大学法学院,1982年,法律博士
哈佛大学,1978年
Siebman,Forrest,
Burg & Smith,LLP
律所简介:
Siebman,Forrest,Burg&Smith,LLP是一家聚焦德克萨斯州本土业务的美国律所,在德克萨斯州谢尔曼、普莱诺、马歇尔和泰勒四个城市设有办事处。该律所对德克萨斯州当地的法律习惯、司法程序非常熟悉,其业务领域包括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人身伤害、婚姻家事等。除了德克萨斯州当地的客户,他们也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英国、瑞典、荷兰和加拿大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Clyde M. Siebman
Clyde M. Siebman是美国最强的知产、商业诉讼律师之一,Siebman,Forrest,Burg&Smith,LLP的创始合伙人,负责管理谢尔曼和普莱诺办公室。德克萨斯州东区律师协会的创始成员,连续担任了前四届主席。他专注于复杂民事诉讼,工作重心在德克萨斯州东区,德克萨斯州北区达拉斯分部和德克萨斯州西区奥斯汀分部。
他在德克萨斯州东部、北部和西部地区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包括在博蒙特、达拉斯、马歇尔、普莱诺、谢尔曼和泰勒的陪审团审判)从事高风险诉讼超过30年。
他的肖像现在被悬挂在保罗·布朗联邦法院的律师会议室里。
- 1986年-1987年,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Paul Brown法官的法官助理
- 1992年至2015年,在 Martindale-Hubbell的同行评价评级中获得"AV" Preeminent评价
- 2003年至今,被汤森路透评为德克萨斯州超级律师
- 2014年至今,被Woodward/White Inc.评选为“美国最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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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1984年,法律博士
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1980年,心理学学士
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1980年,工商管理学士
Michael C. Smith
Michael C. Smith是Siebman马歇尔办公室的负责合伙人,在复杂商业和专利诉讼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他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代理过800多起案件,自2000年至2009年担任该地区规则咨询委员会主席。
- 德克萨斯州律师协会诉讼部主席和编辑委员会主席
- 德克萨斯州东区律师协会前任会长
- 美国东部德克萨斯州分会主席,基金会终身研究员,美国审判委员会(ABOTA)
教育背景:
德克萨斯州韦科市贝勒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1992年
Lyndon B Johnson公共事务学院,1989年
东德克萨斯州立大学,1986年
Elizabeth Forrest
Elizabeth Forrest是Siebman, Forrest, Burg & Smith, LL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善于为客户处理各种各样的诉讼事务,包括商业纠纷、专利和商标侵权、商业秘密盗用、虚假陈述法案件以及其他在德克萨斯州东北部州和联邦法院的民事案件。她同时担任德克萨斯州东区律师协会董事会成员,德克萨斯州东区女性律师委员会/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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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2016年,她曾担任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Amos L. Mazzant, III法官的法官助理,也曾经是德克萨斯州高级专利诉讼委员会调解人和专家组成员。
教育背景: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2014年,法律博士
南卫理公会大学,2010年,新闻文学学士学位
首席律师Glen D. Nager演讲全文
大家上午好,我是Glen Nager,此次案件的首席律师、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华为技术美国有限公司向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挑战《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2019 NDAA)第889条的合宪性。具体而言,此次诉讼是基于美国宪法的三个密切相关的不同方面: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以及授权条款里的三权分立原则。
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条款禁止通过带有选择性和惩罚性的法律。根据起诉书,2019 NDAA的第889条违反了宪法的这一禁止性条款,因为第889条仅禁止华为(和另外一家实体)向联邦政府,以及与联邦政府签署合同或接受联邦政府贷款和资助的实体提供特定产品。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在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前,应该行使正当法律程序。根据该条款,只有在遵循普遍适用规则的前提下,依法剥夺自由才是合乎宪法规定的。根据我们的起诉书,第889条仅针对华为(和另一家实体),禁止其销售相关设备,这违反了这一普遍适用的要求。起诉书还表示,第889条暗指华为受制于中国政府的影响且构成安全风险,这是对华为的污蔑。
最后,根据宪法的授权条款,美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是独立的,由不同的分支机构负责。根据授权条款,国会只有制定规则的权力,没有针对个人执行这些规则的权力,只有行政或司法机构才有权力针对个人执行这些规则。根据起诉书,2019 NDAA的第889条直接认定华为与中国政府有关联,而不是向对待其他中国公司一样,依法让行政机构和法院作出判断。这违反了授权条款,包括授权条款里的三权分立原则。
在签署2019 NDAA时,美国总统曾提出反对意见,称NDAA条款会引发有关三权分立的重大担忧,而且反映了国会的越权。我们此次发起的诉讼也对第889条提出了类似的反对意见。我们要求法院判定第889条违宪,并判令禁止针对华为适用该条款。我们期待在法庭上进一步阐明我们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