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干部贪腐正处于“真空地带” 党纪国法难约束
其二,法律界定有分歧,形成监管“盲区”。商洛市反贪局副局长雷世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干部犯罪问题有一个立法解释和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村干部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等七类情况,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而当前移民搬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腐败高发领域却不在七类情况之列,这些领域的贪腐问题被归为职务侵占范畴,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监管,形成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的交叉。
“长期以来形成的职能定位,使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上,直接查办村干部职务侵占案件力量不足,经验也较为欠缺。可以说,农村职务犯罪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可管的却很少,公安机关可管,但查办的更少。”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干部坦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认为,来源于政府拨付的土地赔偿款等一旦进入村集体账户就不是国有财产,此时村干部就不是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现实是,村干部贪污绝大多数都是在资金引入集体账户后才实施的,该批复实际上把人大的立法解释架空,导致大量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无法查办。
其三,对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涉腐查处有难度。反贪干部反映,查办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腐败案件时,需要报请人大常委会,但有的根本不同意,有些虽然同意却因故意拖延或者程序繁琐,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留出了时间和机会,最后就不了了之。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发现,因上述客观原因造成一大批群众举报的干部不能查处外,职务犯罪轻刑化、缓刑化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
多地基层检察院干部反映,近年来查处的村组干部腐败案件,多数嫌疑人最终被判处缓刑。虽然法院是依法量刑,但却产生了一定的“反向危害”。群众不懂什么是缓刑,只认为腐败分子没有受到惩处,一些犯了罪的村干部仍然招摇过市,更有一些村干部在缓刑期间洋洋自得,甚至宣称自己摆平了司法机关,动摇了群众对反腐的信心。
“零距离腐败”关乎人心向背
基层干部认为,村组干部贪腐是群众身边的“零距离腐败”,“蚊子满天飞”,放纵不管或者轻描淡写处理,会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形象和人心向背。宜尽快明晰新时期村组干部纪律监督和法律惩处主体和责任,筑牢预防腐败和监督防线的同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