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利润4年内2次负增长 三年连增财政赤字何以弥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时间:2015-10-04 17:51:21
文章导读: 9月4日至5日,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正通过提高特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等方法弥补财政缺口。
【宏观·政策】国企利润负增长,
三年连增的财政赤字何以弥补?
专家称,烟草和金融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可弥补中央财政缺口近千亿
截至目前国企利润上缴比例
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分五类执行:第一类企业为烟草企业,收取比例为25%;第二类为石化、电力、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为20%;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收取比例为15%;第四类为军工企业,收取比例为10%;第五类为中储粮、中储棉等政策性企业,免缴当年应缴利润。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实习生 吴文征 | 北京报道
9月4日至5日,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正通过提高特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等方法弥补财政缺口。
楼部长的这番表态让财政缺口与国企利润分配两个重量级话题进入公众视野。
事实上,我国的中央财政赤字已连续三年增长。财政部数据显示,中央财政赤字2013年为8500亿元,2014年9500亿元;2015年财政预算赤字最高,达1.12万亿元。
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国企整体利润增速也在放缓,尤其是2014年,国企利润在近4年中第二次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5.7%。
一边是不断增加的中央财政赤字,一边是不断萎缩的国企利润。楼继伟部长所说的“通过提高特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等方法弥补财政缺口”方法是否行得通?
财政部财科所公共资产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出“提高两个比例”来破解迷局:“一是适当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征收比例;二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目前,按照财政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中央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的利润构成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约15%、16% 左右。
2014年中国烟草总公司上缴412.35亿元,是上缴利润最高的央企。
1.12万亿中央财政赤字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
财政赤字,是指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由于会计核算中用红字处理,故称为财政赤字。财政赤字为一种世界性的财政现象,是通用的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收到。弥补财政赤字的方法有增加税收、增发货币和发行公债等。
财政赤字是否会为经济带来好处?答案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条件的。按照经济学原理,只有在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的状况下,财政赤字才会为经济带来好处。而扩大赤字正是积极财政政策发力的主要表现。2008年,我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也正是依靠扩大赤字的积极财政政策,成功遏制了经济下滑。
但是,提高财政赤字应该适度,而且还要注意防范赤字规模扩大可能带来的风险。在2007年之前的几年里,中国的财政收支盈余非常多,赤字规模也连年走低,2007年当年的中央财政赤字只有2000亿。而目前中国的财政收入下行的压力非常大。尽管如此,财政部财科所公共资产研究室主任文宗瑜依然乐观:“虽然现在我国的中央财政赤字连续三年上涨,但是仍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300亿至400亿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弥补财政缺口杯水车薪
对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的提高特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弥补财政缺口的“药方”,可行吗?
“我感觉这不是一个很靠谱的事儿。”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出了他的担忧,“近期国有企业利润大不如从前,利润增速在下降,钱不是想象得那么多。即便有利润,企业本身也要发展,也要用到这部分利润。所以真正能够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红利上缴作为财政收入的数额有限。”
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上缴红利并非一以贯之,经历了几番周折。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利润全部上缴,支出全额拨付。在放权让利的基础上,1983年至1986年实施了两步利改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暂免上缴利润。
“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办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沉重,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了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其改革和发展。”许保利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2007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自2008年至今,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提高了3次。
首次是财政部2007年12月11日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缴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缴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32户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三年后再定。而中储粮和中储棉两家政策性很强的企业被免予缴纳红利。
第二次提高是在2012年。财政部提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为10%。第三次提高是2014年。财政部又将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收取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