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支付宝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七项违规行为被合计罚款共18万元。
支付宝违法行为类型为客户权益、产品宣传、个人信息保护三大方面。
1、客户权益方面:
(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2、产品宣传方面:
(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
(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
(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3、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
(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处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