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黑龙江省分行越权私售54.7亿理财产品全部结清並遭重罚
中国工商银行(下称“工行”)黑龙江省分行有6只金额共54.7亿元的理财产品涉嫌违规。1月12日晚间,黑龙江银监局官网显示,近期该局依法查处了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辖内分支机构违规对公理财事件。
公告信息显示,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至2018年1月11日,黑龙江银监局依法查处了工行黑龙江省辖内分支机构违规对公理财事件。
分行私自扩大权限
上海银监局在异地现场检查中发现,工行黑龙江省分行6支、金额54.7亿元理财产品涉嫌违规,银监会遂责成黑龙江银监局和工行进行全面核查。通过监管部门检查和该行自查发现,自2015年6月以来,工行黑龙江省分行辖内13家分支机构多次违规销售对公理财,虽已全部结清,未形成实质损失,但暴露出省分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黑龙江银监局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工行黑龙江省分行及所辖13家二级分行及责任人予以累计3400万元罚款,其中机构罚款3310万元,高管人员罚款90万元,给予15名高管人员取消任职资格、警告等处罚,并责令工行黑龙江省分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此外,黑龙江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第一财经记者在银监会黑龙江银监局官网行政处罚一栏发现,1月12日,黑龙江银监局对工商银行黑龙江分行共开出5张罚单。其中最大一张“黑银监罚决字〔2018〕2号”罚单罚款680万元人民币,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齐齐哈尔银监分局则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罚款1040万元人民币,理由同为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相同罚款案由还包括大庆银监分局对工商银行大庆分行罚款880万元人民币。
所谓对公理财,是指银行接受机构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记者查阅黑龙江银监局针对工行54.7亿元理财产品行政处罚罚单发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被多张罚单提及。
例如,1号罚单罚款50万元人民币,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所辖分支机构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监督管理不力。3号罚单为警告,对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所辖分支机构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管理责任。而4号罚单则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对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管理责任。5号罚单警告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对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管理责任。某资产管理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根据目前黑龙江银监局披露的情况看,该案重点问题在于违规销售与越权私售上。
具体而言,在一般违规销售对公理财中,存在分拆理财产品起点的“凑单”行为。例如银行规定销售起点为1亿,当销售起点不够时,一般会出现“凑单”,找几个企业凑单凑成一个亿,这属于违规销售。
此外,还有例如私自将对公理财说明书利率修改提高,采用违规不当的销售手段等,也属于违规销售。第一财经发现,此次在工行理财案的罚单中,也出现“违规修改合同文本”的情况。
不过相比违规销售,越权私售也是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问题。 上述资产管理部人士指出,该案就存在分行扩大了自己的销售权限即越权私售的问题。他认为,银行对公理财一般是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进行设计,产品编号报银监会审批后,说明书、法律文件都交给总行做。
不过,由于国有大行资产规模庞大,各地分行也有托管理财和部分设计理财产品的权限。 有部分权限则意味着,分行如果能将对公理财资金吸收到分行资产池中,再做投资等,则可获取更多收益。这会诱发越权行为。
私售对公理财在操作过程中,分行偷偷扩大权限,将未经过银监会银证登结算中心授予相关资产管理业务编码的对公理财卖出去,之后再找钱圆回来。
黑龙江银监局公告中指出,自2015年6月以来,工行黑龙江省分行辖内13家分支机构多次违规销售对公理财,虽已全部结清,未形成实质损失,但暴露出省分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印证了这一点。
上述股份行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总分行之间有中间业务收入比例提成,分行做得多,收益就会高一些。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的好处是多拿钱多拿收益。如果分行偷偷扩大自己权限,而审计和合规部门又未查出来,则会爆发问题。
强监管遏制银行理财乱象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个案中,工行理财“已全部结清,未形成实质损失”,但暴露出省分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仍遭重罚,充分表现了强监管力度与决心。
工行黑龙江分行回应媒体称,“针对我行部分分支机构在对公理财业务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我行按照监管要求和总行部署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严格整改,并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目前,相关资金已全部收回。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我行从合规文化、制度、流程、系统硬控制等多方面入手,釆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确保相关业务风险可控。”
过去一年,银监会加大力度查处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抓手开展的“三三四十”(“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检查共发现问题约6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目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数据显示,“三三四十”检查共发现问题约6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其中,“三违反”专项治理中,各级监管机构共检查发现问题11534个,涉及金额4.15万亿元;“三套利”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4060个,涉及金额3.78万亿元;“四不当”专项治理中,发现各类问题1.28万个,涉及业务金额6.16万亿元;“十乱象”治理中,发现问题3.13万个(次),涉及金额3.56万亿元。
其中,“三违反”专项治理中,理财业务涉及问题金额2408亿元。其中包括理财销售不规范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理财资金投资未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理财资金进入限制性行业和领域;理财投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及“兜底”承诺等;违规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理财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超过监管规定;理财销售不规范;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不完善等。
而“三套利”中也发现资金在银行体系内循环,数据显示,理财业务涉及“三套利”违规金额341.22亿。主要表现为: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
例如,有银行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合计43亿元,上述理财产品对接定向资管计划,后以非银机构存放同业形式回流至本行。亿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又例如,一家银行10亿元理财资金投资他行非保本理财业务;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
而“四不当”违规中也存在银行理财乱象:包括违规开展资金池运作模式,在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例如,部分银行通过以短补长的方式,滚动募集中短期产品来对接非标或长期持有的债券资产,形成期限错配、潜在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不规范,存在本行自有资金绕道购买本行理财产品,本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理财资金委托非金融机构代为管理,未比照自营贷款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进行管理等问题。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其次还包括部分机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设立专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圈行理财业务。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今年,银监会将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等八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
以下是第一财经梳理的黑龙江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监管机构 | 被处罚对象 | 违法违规事实 | 罚款金额 |
大兴安岭银监分局 | 李安 | 对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大兴安岭银监分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 | 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220万元人民币 |
黑河银监分局 | 王岩 | 对工商银行黑河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鹤岗银监分局 | 杨柳 | 对工商银行鹤岗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鹤岗银监分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 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
七台河银监分局 | 田喜梅 | 对工商银行七台河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七台河银监分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 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190万元人民币 |
伊春银监分局 | 张程 | 对工商银行伊春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双鸭山银监分局 | 李宇新 | 对工商银行双鸭山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双鸭山银监分局 | 王凤君 | 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90万元人民币 |
鸡西银监分局 | 张青武 | 对工商银行鸡西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绥化银监分局 | 梁建国 | 对工商银行绥化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绥化银监分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 | 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
大庆银监分局 | 罗广剑 | 对工商银行大庆分行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警告并罚款10万元人民币 |
大庆银监分局 | 吴建明 | 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880万元人民币 |
佳木斯银监分局 | 宓彦辉 | 对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牡丹江银监分局 | 赵健 | 对工商银行牡丹江分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领导责任 | 罚款5万元人民币 |
齐齐哈尔银监分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 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104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银监局 | 李彦明 | 对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管理责任 | 警告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银监局 | 王松 | 对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管理责任 |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银监局 | 张希杰 | 对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所辖分支机构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负管理责任 | 警告 |
黑龙江银监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 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 | 罚款68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银监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 对所辖分支机构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和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监督管理不力 | 罚款5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