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亿资金迎来“大一统”监管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而持有人以所持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也需要关注。
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表示,《指导意见》按资管产品的类别设定了资管产品的统一负债上限,限制了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过度杠杆的冲动,有效约束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在统一负债上限下,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的空间将有较大幅度的压缩,但更有利于保障资管产品的兑付能力。中融信托常务副总裁游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就目前来看,《指导意见》中对杠杆水平的限制对持牌金融机构的影响不会太大,但对非持牌金融机构将会形成正面约束。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另外,从投资端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避免资管产品的风险传染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过度扩散。
徐承远表示,《指导意见》是我国资管领域有史以来最全面、最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其正式实施将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范发展、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水平、提升金融机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意义深远。中信证券固定收益团队发布报告称,从长期来看,整个资管行业“大跃进”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资管业务将面对更严格的风控要求,其规模增速放缓的同时,质量会得到提升。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担忧,新规短期内可能会对资管业务造成巨大冲击。对此,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主任吴琦表示,《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另外,《指导意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到2019年6月30日,给市场留出了较长的调整时间,确保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