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问责条例解读: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
而在《条例》第五条中,又提到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概念,这和第四条中的领导责任又是什么关系呢?《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表示,从本质上讲,《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关于领导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工作承担的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在《条例》第四条中,领导责任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并列关系,规定的是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而在《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是在追究集体责任时,被问责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这位同志指出,《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否则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领导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不能只对下级问责,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和其他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谨防“灯下黑”“手电筒”现象发生。
明确六种问责情形,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因此,此次《条例》将问责情形规定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履责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6个方面。
《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表示,对问责情形的规定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在现有的与问责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中,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已经不适应目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因此,《条例》首次聚焦党内问责,规定六种问责情形,旨在推动治党管党从宽松软不断走向严紧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