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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来源:审计署网站  发布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审计署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高检院本级和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5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高检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审计结果表明,高检院本级及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遵守了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会制度规定。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5年,高检院在编报的会议计划之外召开会议8次,支出会议费101.84万元。

  2.至2015年底,高检院本级未将应清理的车辆及时上缴国管局,造成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6辆。

  3.至2015年底,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出租高检院房产,取得的房租收入1445.48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4.2015年,所属机关服务中心采购物业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合同金额248万元。

  5.至2015年底,高检院2015年列支并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中有146.51万元实际未支出,造成多计决算支出。

  6.2015年,高检院本级未按规定将收到的其他部门拨付的课题费等31.45万元计入收入,而是在往来款科目核算,造成少计收入。

  (二)其他方面问题。

  至2015年底,高检院本级1996年至1999年投资3560万元形成的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账核算。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计划外召开会议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问题,要求退回超编使用的车辆;对未经批准出租房产且部分房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问题,要求将相关收入上缴财政;对采购物业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对决算支出不实问题,要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横向财政拨款未计收入问题,要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投资形成的资产未纳入固定资产账核算问题,要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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