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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男子20万买100多万假币 发现被骗后报警被批捕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看到别人拿着真币到处忽悠说是连银行的识别不出来的仿真度很高的假币时,李某某相信了,还拿出自己的20万积蓄购买了100余万元的“假币”。结果发现其中一部分是假币外,其余的均是冥币,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购买假币的李某某选择报警。殊不知,购买假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近日,李某某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4月5日,在月牙塘公园旁边的一间茶室里,李某某从一名女子那拿到一个装着假币的箱子,拿到箱子时,李某某神色慌张,他并没有打开箱子查看里边的东西,左右观看后他直接走出了茶室,坐上一辆出租车,扬长而去。直到回到自己家里,李某某才发现箱子里边的假币除了一部分疑似假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冥币。

  李某某第一反应就是自己被骗了,因此他选择报警,不料被接警而来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现场清点,李某某家中一共有104包假币,其中有208张面值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其余均为冥币。经鉴定,查获的208张面值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为假币。

  “李某某在昆明做茅台酒生意,因为生意上资金紧缺才想到去购买假币。”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这位名叫“王姐”的女子后,又通过“王姐”认识了一个售卖假币的老板(在逃),该老板当场就送给李某某几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并称连银行都识别不出来,李某某当天就去银行试验,发现钱真的可以存进银行里,就决定向该老板购买100万元的假币。

  “我不知道购买假币或者持有假币已经构成犯罪,我只是想解决生意上资金紧张的问题。”李某某说。然而,“不知道”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近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李某某被西山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以明知为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可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检察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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