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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市:儿子救人溺亡 失独父亲奔走16年讨见义勇为称号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每当江苏句容的农民江志根出现在村里,总会有乡邻跑过来问:“荣誉证书办下来了吗?”
  早几年,江志根会昂起头,一脸自信地说:“快了,快了!”而现在,当再听到这个问题时,他往往沉默,兀自低头赶路。
  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
  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如今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他说,儿子既然救了人,就应该有个“名分”。今年5月13日,他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12岁独子救人溺亡
  16年后,当江志根再次回忆起那个下午时,依然清晰如昨。
  那是2000年五一长假的最后一天。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农民江志根早早出门,去往邻近的南京市溧水县,想找一份零工补贴家用。
  转了一天,一无所获的他,不得不在下午返回了村里。
  刚进村,江志根就感觉气氛有些不对劲——不少村民对他指指点点。“有个熟人跑过来跟我说,你儿子淹死了,人在窑厂那边的水塘呢!”
  江志根告诉新京报记者,听到这话后,自己“一下子什么也不知道了”,拔腿就往水塘跑。在水塘岸边的空地上,他看到了刚刚打捞上来,已经没有呼吸的独子江伟华。
  周围村民告诉他,当天下午,几个村里的孩子在水塘附近玩耍,其中一个孩子不慎落水。听到呼救后,原本在300米外钓龙虾的江伟华赶了过来,跳下水塘。将落水同伴托上岸后,体力不支的他,在同伴眼前一点点下沉,留下一串气泡。
  抚恤金到了名分没到
  随着儿子一起离开的,还有江志根原本平静的生活。
  2002年3月26日,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文件形式,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伴随着这一认定结果的,还有合计15万元的抚恤政策。
  但,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证书”,却迟迟没有到来。
  新京报记者看到,在一份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纪要”中,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由于江伟华救人时系未成年人,“思维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既然认定了见义勇为,为什么不给发证书呢?”江志根想不通。为了这一纸证书,他奔走了16年。
  未聘请律师告政府
  这些年,他去过句容、镇江、江苏各级民政、公安机关申诉。江志根把儿子的一张照片揣在身边,不时拿出来看看。“没有证书,就不能证明儿子是见义勇为。”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执念,十几年间,他没有再要孩子。年近六十的他,辞掉了工作,一心为了儿子的名分奔走。
  2016年,江志根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与陈述后,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 对话
  “钱对我没有用 就要一个名分”
  新京报:为了这张证书,你都做过什么?
  江志根:我去过句容,镇江,去过南京,还去过北京找律师。我把工作辞了,到处托人,就想帮我儿子把这个称号要过来。
  新京报:这十几年是怎么过来的?
  江志根:家里有一点地,粮食和蔬菜都是自己种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消费。我老婆在常州做保姆,包吃住,工资正好够我当路费。
  新京报:没想过再要一个孩子?
  江志根:没有,儿子的事情没办完,考虑不到这些。我觉得我没把事办好,对不起儿子在天之灵。
  新京报:为什么会觉得对不起儿子?
  江志根:我觉得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我儿子做了好事,政府也承认了,要一个表彰很容易。这么多年我都没有做好,让儿子一直没法安息,我觉得很对不起他。
  新京报:村里人怎么看待你的行为?
  江志根:不理解的人多了,我知道有不少人在背后说我傻,笑话我。还有人跟我说,钱拿到就行了,其他的都没有意义——钱对我来说有什么用?我就要一个名分。
  新京报:为什么会执着于一张证书?
  江志根:在我看来,没有证书,就说明政府对我儿子的行为没有一个认可。这不是一张纸的问题,是我儿子死得值不值的问题。
  ■ 追问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
  认定
  少数省份明确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个省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条例中,均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不过,在湖南省和江西省的相关条例中,有“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的表述,但这是少数出现“成年人”字样的省份。而四川省则规定,见义勇为的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至于“在校学生”是否需要满足成年的要求,当地条例并未提及。
  中华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就目前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是“不鼓励、不提倡”,但是当涉及具体案例时,“会具体分析对可以表彰的才会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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