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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个国务院部门涉诉,部委实体败诉率达33.5%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
  如何分析和看待状告国务院部委案件的持续增长?吉罗洪认为,行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说明了更多的行政纠纷已经通过诉讼纳入到司法轨道中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行政审判畅通了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对缓和对立情绪,弥合各方分歧,化解行政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行政审判正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及司法监督,依法规范政府权力的合法、有效行使,防止任意、任性的不当干预,促进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从而推进各项改革的深化及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部委败诉主要原因
  根据一中院统计,国务院部委的实体败诉率为33.5%。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一中院审理了912件部委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33.5%的实体败诉率,有305件是国务院部委败诉,而且这个败诉是实体判决败诉。
  发布会当天,一中院公布了涉部委十大典型案件,其中部委胜诉和败诉的各占50%。记者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是部委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譬如案例六是“华某诉国土资源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去年2月,华某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三项内容:《关于申请对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关于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关于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告知华某: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在工作中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花某不服,诉至一中院。国土资源部答辩认为,初审意见系下级行政机关制作,应由制作机关公开。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均系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项目预审批复的程序中获取的信息,国土资源部作为获取机关,对前述信息具有公开义务。国土资源部以内部管理信息或者非本机关制作等为由拒绝向华某公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国土资源部败诉,并责令国土资源部对该部分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中院认为,华某状告国土资源部案件具有这样的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作为执法证据的信息,即使该信息本身系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从处分执法证据的角度执法机关仍然具有处分权,因此同样负有公开义务。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不构成内部管理信息,明确对外执法证据的政府信息属性和公开义务机关,能够体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执法透明度的立法宗旨。
  “典型案例八”也与部委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关。去年8月,中国证监会收到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证监会给某上市公司发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信息”。证监会作出被诉信息告知书,告知余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余某不服,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判决证监会败诉,证监会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说:“本案涉及过程性信息的判断问题。为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正常进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处于行政机关审查、讨论过程中的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当相关行政程序已经完成,公开相关信息不会对最终的行政决策产生妨碍时,仍然应当予以公开。涉案信息是行政许可程序中证监会向某上市公司出具的正式审查反馈意见,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该信息已不再处于审查过程中。而且根据相关规定,涉案信息目前已经属于上市公司依法应予披露的信息,不应简单以其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除了部委实体败诉外,一中院还公布了一起部委程序败诉的典型案件。2013年7月,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主持召开技术评审会,对某煤业集团的矿井及选煤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评审,水利部依据评审意见作出批复,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煤业集团不服,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水利部经复议决定维持批复。煤业集团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水利部作出的批复实体结论并无不当,但存在程序问题,即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之前,即已先行委托监测中心对该方案进行技术评审,与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相悖。考虑到上述程序问题并未影响到实体结论,也不属于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之重大程序违法情形,故一中院依法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并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确认被诉批复违法。这是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判决确认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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