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田县委书记唐军受贿1715余万元主动投案积极退赃:“从轻发落”判刑6年
这名落马县委书记为何被“从轻发落”?
主动投案获从宽处理
——以新田县委书记唐军受贿案为例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田县委原书记唐军受贿一案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唐军利用担任新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15余万元(其中未遂10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唐军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军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唐军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9月,唐军向湖南省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并主动如实交代了其相关违纪违法犯罪问题。2022年1月,湖南省监委综合考虑唐军的认罪悔罪态度、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经报请国家监委批准后,向司法机关提出对唐军从宽处罚的建议。司法机关后采纳该建议,依法对唐军减轻处罚。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工作方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
主动投案的情形
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自动投案的情形。具体有两种:一是相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尚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是虽已被掌握,但在受到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被采取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主动投案的要素
一是主观要素,即主动、自愿到案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不能假投案真投机、借投案试探虚实;二是行为要素,即投案后须交代自己主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不能投而不供或供小掩大;三是时间要素,主动投案的时间节点必须是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讯问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之前,有初核的,需在初核谈话前。在此之后,无论是否主动到案、交代的问题是否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均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但可以根据是否主动交代、主动交代的彻底程度等具体情节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主动投案的纪法后果
对于主动投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同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机关可以认定自首,对投案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严的基调持续形成强大震慑,严的措施不断压缩腐败空间,严的氛围助力提升思想自觉,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期间,纪检监察机关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对主动投案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并通过典型案例释纪说法,凸显正面导向作用,持续引导、督促问题党员、干部抛弃侥幸心理、放下心理包袱,主动交代问题、自觉接受处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的感召效应不断释放。
唐军简历
唐军,女,汉族,1977年4月出生,湖南祁阳人, 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8月参加工作。
1994.09--1998.08 长沙铁道学院机电系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本科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98.08--1999.12 永州市芝山区邮亭圩镇综合办秘书
1999.12--2000.06 永州市芝山区邮亭圩镇政府团委书记、宣传部长
2000.06--2001.10 永州市芝山区邮亭圩镇党委委员、宣传部长
2001.10--2002.03 永州市芝山区凼底乡党委书记
2002.03--2003.06 共青团永州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永州市芝山区凼底乡党委书记
2003.06--2006.12 共青团永州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2006.09-2009.10获湘潭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2006.12--2007.07 共青团永州市委书记、党组副书记
2007.07--2010.01 共青团永州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10.01--2012.03 中共永州市江永县委副书记
2012.03--2012.04 中共新田县委副书记、新田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
2012.04--2012.05 中共新田县委副书记,新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2012.05--2014.01 中共新田县委副书记,新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14.01--2021.05 中共新田县委书记
2021年5月至今任永州市委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