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富公司百分之百控股人“花自己的钱”买理财产品被认定挪用资金罪
“花自己钱”也算犯法?山东邹平市一起挪用资金案惹争议,被告律师质疑案件已超追诉期
尽管丈夫黄某已经身陷囹圄多日,但作为妻子的孙女士仍然没能理解:“受贿罪我们认罪认罚,但为什么花自己百分之百控股企业的钱,也能被认定挪用资金罪呢?”12月11日,孙女士对山东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作为罪名之一起诉其丈夫提出了质疑。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明勇在了解此案后表示:“百分之百控股股东不存在侵害公司其他股东权利,不宜定罪。”黄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涉及黄某的挪用资金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期。”
△负责侦办此案的邹平市检查院(当事人供图)
孩子出生前两周丈夫因“旧案”被带走
孙女士清楚地记得,丈夫是在2023年2月16日下午被带走的,当时正在医院待产的她接到了婆婆的电话:“婆婆告诉我,他在上班的过程中,因为十年前业务关联单位的一个案子,被带走了解情况去了。因为此前他分别在2014年和2021年被办案机关找过,但都很快回来了,所以我当时也没有太在意。”
但是,直到孩子生产前一周,仍然没有丈夫的消息,孙女士才紧张起来:“孩子都要出生了,爸爸却一点消息没有,换成谁都会紧张的。”
办案机关的起诉书认为:黄某涉嫌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被诉,具体事实分别是在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黄某利用担任某国企公司调运部主任助理职务期间,为多家公司在资金拆借、贸易开展、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钱款120万元;黄某利用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百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便利,挪用106万元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挪用520万元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办案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书除了建议法院以涉嫌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表示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挪用资金犯罪中,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部分资金退还,还主动退缴受贿赃款。”
对于受贿罪,黄某认罪,但请求从轻处理,他认为自己当时的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到上述的燃料公司(国企)做业务的。黄某的辩护律师补充说,黄某也不属于因在国企中从事公务而“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便要追责,也应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否成立成最大争议
知情人透露: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被害单位的百富公司是黄某百分百实控的,其代理人出庭时,矢口否认公司资金被挪用,甚至还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他表示,此案挪用资金罪的报案人王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无权代表公司报案。
百富公司的代理人还指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黄某已退还部分挪用资金款,但公司至今未收到一分钱退款。
与此同时,黄某的辩护律师罗律师,则在庭上质疑黄某挪用资金案已过追诉期。起诉书显示,黄某挪用资金共四笔,合计626万元。其中的最后一笔,实施于2015年12月。罗律师表示:黄某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认证。而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最高刑期不到5年的案件,只有5年的追诉期,因此到2023年,黄某所谓的挪用资金行为已超过了5年追诉期。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部分内容(当事人供图)
法学专家认为挪用自己公司资金不构成犯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明勇则直言,这起挪用资金案不应构成犯罪。他认为,某种意义上讲,挪用资金罪的设定,主要考虑的是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权利人同意或允许动用资金自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从而侵害公司权利或者其他股东权利。但实际控制全额股权的人对整个公司有完全财产处置权,可以理解为利用自己的权利动用资金。
朱明勇表示:“百分百控股股东不存在侵害公司其他股东权利,不宜定罪。至于有可能造成损害其他业务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等,则有相应民事法律途径可以救济。”
资深刑辩律师、北京法辩律师事务所主任卢晓亮认为,只要案涉“一人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即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黄某的挪用资金行为不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亦实际未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不应以犯罪论处。
孙女士查阅相关书籍也看到权威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其出版的著作《刑法学》一书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问题也明确指出:“‘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对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
12月11日,指尖客户端记者与办理此案的孙姓检察官取得联系,孙检察官表示他所处的环境比较吵闹,让记者发短信。记者先后发送2次短信后,孙检察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据悉,黄某的辩护人曾在开庭时当庭举报,此案的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记者发稿前获悉,邹平市人民法院日前以告知书的方式回复称,法院已将举报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并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
指尖客户端高级记者 刘强 责任编辑:刘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