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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罚款



来源:界面新闻记者 张倩楠 编辑 刘海川  发布时间: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有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被予以修改,1部行政法规被予以废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部署开展了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司法部起草了《决定》(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此次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即是清理的阶段性成果。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和废止的行政法规主要包含三类:
 
  一是修改了国际海运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船员条例7部行政法规,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
 
  二是修改了发票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4部行政法规。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释,修改后的法规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建立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备案制度等规定,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修改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部行政法规,与民法典、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做好衔接。
 
  四是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该办法施行于1985年,已近40年。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被相关法律法规替代,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称,他们将继续坚持从清理和规范罚款角度双管齐下,持续发力,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推动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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