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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征夫建言: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



来源:每经编辑:毕陆名  发布时间:

当全国政协委员时,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就曾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据红星新闻2月27日报道,202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告诉记者,经过修改完善后,今年他将会继续向大会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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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朱征夫介绍,我国前科制度除《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除此前科报告制度以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教师法》等四十多部法律还规定有前科规范,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数以百计的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还包括例如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的“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均有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法规均规定近亲属为前科人员则无法通过政审。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除农林牧渔行业以外的几乎所有职业类别,其中许多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许多前科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而面临严重生存困难。”朱征夫说。

他认为,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为何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平等权?朱征夫解释说,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前科人员往往会受到来自社会的不平等待遇。某些前科人员在入住宾馆时会被警察无故查房,进入广场或车站等集会场所时,也可能受到警察盘问,即使在没有法律限制的行业工作时,大多数时候可能会因为公司内部“背景调查”而遭到排挤和歧视。

关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朱征夫介绍,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七十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如果对前科人员的就业设置诸多限制,导致其就业困难,必然使我国狱政制度教育改造的目的难以实现。

朱征夫认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

为此,朱征夫建议,修改《刑法》第100条的前科报告制度,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参照建立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学者也曾建言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针对“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一事,《检察日报》2022年11月25日曾发表题为《强化轻罪立法是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表现,完善配套制度设置提升轻罪治理效能》一文。

文中指出,为确保轻罪的治理模式顺利延续,笔者认为,应当降低犯罪带来的过度标签效应以及刑罚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让行为人意识到,只要真心悔过并积极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就有重新回归的机会;也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应当为轻罪罪犯回归社会给予理解和支持。

文中称,我国并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前科报告免除规定,不过前科报告免除并不意味着前科的消灭,并且适用对象仅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对此,可以考虑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悔改态度明显、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的初犯或偶犯,在经过一定考验期后,消灭其犯罪前科。前科消灭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复存在。

齐鲁晚报2022年2月28日曾发表题为《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探索价值》的评论。评论指出,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制度。应该说,改变“一日行窃,终身为贼”的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让有前科者经过一定时间后可以告别过去,改恶从善、悔过自新。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权利,维护社会正常运行,不应是呆板冷冰的,而应是有温度的。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向上、向善的社会正能量的有益探索。

具体而言,对于轻型犯罪或过失犯罪的人,可在服刑完毕,消除危害后果一定期限后,没有再次犯罪的情况下,消除其犯罪前科,让其就业权正当权利等不再因此受到牵连和限制。进而有效消除对其身份的歧视与偏见,让其能够卸掉包袱,走向新生,感受到现代司法制度的文明与理性。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检察日报、齐鲁晚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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