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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中市区党委书记、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侯化受贿、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被公诉



来源:安徽宣城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对侯化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提起公诉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侯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侯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侯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置党性原则、纪律规矩于不顾,亦官亦商,见利忘义,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接受宴请,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骗取政府奖励资金。
  侯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侯化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宿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1983.07-1990.08 亳县(市)张沃中学教师、团委书记、校长(副科级) ;
  1990.08-1992.06 县级亳州市教委职业教育办公室主任;
  1992.06-1993.11 县级亳州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副科级);
  1993.11-1999.08 原亳州市安溜镇党委书记,魏岗镇党委书记、第一书记;
  1999.08-2000.10 原亳州市中市区党委书记(1999.9副县级);
  2000.10-2012.12 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室党组书记;
  2012.12-2015.01 亳州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室党组书记,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副厅级);
  2015.01-2015.11 亳州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校委委员,市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2015.11-2016.08 亳州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2016.08-2018.06 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06-2019.03 亳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
  2019.03-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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