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建民及“全国优秀警察”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支队长许少安等一众唐山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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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安,男,1982年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唐山市开平公安分局当刑警、刑警大队长,担任过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乐亭县公安局局长兼政委、唐山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等职务,2004年1月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支队支队长。
也是在2004年,48岁的许少安获得全国“十佳警察”称号,并被记一等功。而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获得国家级荣誉,此前,他曾两次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一次当选“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006年,许少安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2020年7月2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对许少安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河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2020年7月3日被唐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许少安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唐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0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担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侦办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787万元、美元25万元(折合人民币175.2255万元)、奥迪牌A8L轿车(购买价格104.5万元)、大众牌迈腾轿车(购买价格21.58万元)、本田牌艾力绅商务车(购买价格28.23万元)各1辆,折合人民币共计1174.5355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许少安与从某某之间的利益关系2002年、2003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大酒店股东从某某的请托(对其经营的洗浴、网吧等生意给予关照),于2002年、2003年春节前,在许少安家中分别收受从某某所送人民币各20万元,均用于日常消费。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从某某的请托(加大对从某某妻子董某某被绑架案的侦破力度)破案后,在其家中收受从某某所送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1005万元),后许少安兑换成人民币用于经商。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迁西县安家峪**选铁厂承包人从某某的请托,在唐山市公安局查办迁西县贠某甲、贠某乙一案中(因矿产资源开发问题与从某某产生纠纷)为从某某提供帮助,在其家附近收受从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经商。2.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甲的请托(对其经营的游戏厅、网吧等生意给予关照),2002年、2003年春节前,许少安在其家附近分别收受张某甲人民币各4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3.2006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请托,授意其分管的经侦支队将办公电话借给唐山**商贸有限公司用于催收汽车贷款。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许少安在其办公室收受韩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4.2006年底或2007年初,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河北**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在河北**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控告唐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为李某某提供帮助。2007年3月,被告人许少安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李某某所送10万美元、5万美元,共计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9.569万元),后许少安兑换成人民币用于经商。5.2009年下半年,时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许少安接受赵某某(公安机关停止继续调查涉嫌赌博犯罪的玄某某)的请托,分别于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春节前,在许少安办公室收受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6.2009年7月,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市开平区**机械加工厂投资人张某甲的请托,授意时任唐山市**局郭某某不要调查唐山市开平区**机械加工厂涉嫌偷税漏税一事。2009年10月、2010年,被告人许少安分别收受张某甲所送奥迪牌A8L轿车一辆(购买价格104.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其中,人民币50万元用于许少安经商,奥迪牌A8L轿车登记在许少安儿媳田某某名下并使用。2012年初,被告人许少安将该车辆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唐山市开平**灰料厂投资人杨某某。7.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市**采石厂实际控制人张某乙的请托,在张某乙亲属被免予治安处罚、爆破单位作业许可证年审、挑选机动车牌号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11年5、6月份,被告人许少安将其实际经营的**采石厂转卖给张某乙,以转让款的名义变相收受张某乙所送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以其子许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取银行转账200万元,在其家中分两次收受现金共计100万元,该款全部用于经商。8.被告人许少安利用担任唐山市公安局*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山**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甲的请托,在白某甲的**酒店经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0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许少安每年春节前分别收受白某甲所送人民币5万元,共计6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9.2012年7月,时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许少安接受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冬某甲的请托(为让为其子冬某乙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提供帮助),许少安其家家附近收受冬某甲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556万元)。10.2013年9月,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在负责遵化市**村爆炸案(“9.10”专案)的职务便利,要求时任遵化市**局局长许某某提供一辆汽车供自己使用,许某某安排遵化市**厂投资人李某某出资,为许少安购买大众牌迈腾轿车一辆(购买价格21.58万元),登记在许少安指定的陈某某名下,由许少安使用至案发。11.2013年10月,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遵化市**铁矿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请托(为让公安机关对**股东黄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不再深查,以免牵扯到其本人或其他股东),在唐山市南湖美食城**饭店许少安先后收受王某某金条2根(共计2千克,花费60万元购买)、人民币200万元。后许少安将金条变卖为人民币,连同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自己经商。12.2014年年底,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原村主任白某乙的请托,为白某乙的亲家刘某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调查一事打听案情并说情。2015年3月,非法收受刘某某委托朋友韩某某从海口市购买的本田牌艾力绅轿车1辆(购买价格28.23万元,登记在许某某名下),由许少安在海南省三亚市使用至案发。
其实,这两年,唐山的整个公检法系统也绝对是波澜四起,除了许少安,还有不少人被查:唐山市丰润区原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刘金良,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政委卢广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党委委员、临港治安分局局长徐大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贠卫东,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明旭,原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杨浩,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立铭......唐山前任市长、多名副市长被查!违规持股私企充当保护伞!不久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河北商会)党组书记、会长高建民作出逮捕决定。值得注意的是,高建民刚刚在2021年6月份,于唐山市市长一职离任。经查,高建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不信马列信鬼神,多次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商关系不清,屡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仍不如实说明情况;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收受私营企业主支付的高额利息,违规收受礼金;甘于被“围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而在此之前,据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监委对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原党组成员、副理事长李国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李国忠在2011.08—2017.03担任唐山市副市长。经查,李国忠背弃初心使命,思想滑坡蜕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规决策、违法行政;在办理土地出让、规划手续审批、承揽工程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前几年被查的,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同样违规持股私企。经查,刘建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对配偶在辖区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原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唐山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胡国辉,因重大违法违纪,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胡国辉则是于2017.01--2019.01期间担任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中纪委认为,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官员,有的是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有的“无偿”或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受干股,行利益输送之实;有的把贿款当作本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以钱生钱”同时遮掩受贿所得;有的则更为隐蔽,在位办事,退休获利,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官员与他人合伙经营非上市公司,可能导致公权私用,通过公权力为合伙公司提供便利,进而达到为个人牟利的目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另一风险点在于,这种行为往往隐藏着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的利益输送。官员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为权力提供了寻租空间,在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同时,也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郑宁指出,由他人代为持股行为及背后权钱交易难发现、难证实,是部分官员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一些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督,通常将个人所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由家人、亲属,甚至行贿方代持,从一般渠道难以发现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