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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3020吨特大走私出口木炭案宣判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近日,由宁波海关缉私局侦破的涉案货物达3020吨142个集装箱的特大走私出口木炭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宣判,分别判处包通关团伙负责人、运输团伙负责人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经查,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陈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出口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决定以“包通关”的方式接受他人委托,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从事代理走私出口木炭业务。
  二人涉嫌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出口木炭142个集装箱,重约3020吨,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该案是近三年来宁波海关查获的最大一宗走私出口木炭案,实现对木炭烧制、国内运输、口岸通关走私团伙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宁波海关对监管区内走私违法犯罪的全方位打击态势。
  木炭属于高耗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品,每烧制1吨木炭,根据原料的不同需要消耗5至10吨不等的天然木材,同时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环境污染严重。
  早在2004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就已联合发布第40号公告,禁止出口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木炭走私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宁波海关持续发力,不断加大木炭走私打击力度。
  近三年,宁波海关缉私局先后立案侦办走私木炭案3起,查证涉案走私木炭6000余吨,案值约4000万元,有效遏制了宁波口岸木炭的走私违法活动。
  再次呼吁,广大货主货代报关朋友们,请如实申报货物品名,不得瞒报、伪报、漏报等。一旦被查获,涉事企业不但面临巨额罚款,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以上消息由“海运订舱网”整编自浙江新闻客户端,维运网,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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