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权钱交易大肆敛财被逮捕
来源:广西百色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
据央视新闻12月10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大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王大春简历
王大春,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广西灵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08-1978.05 黑龙江省红光农场插队知青;1978.05-1980.01 黑龙江省绥化农场管理局基建处工人;1980.01-1984.11 广西灵山县柑桔良种场工人、干部;1984.11-1986.04 广西灵山县龙武农场保卫干部;1986.04-1991.1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1991.11-1994.0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4.01-1994.05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94.05-1995.10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95.10-1998.12 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12-1999.01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1999.01-2000.12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0.12-2006.09 广西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06.09-2007.02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2007.02-2011.08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2011.08-2011.11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2011.11-2020.08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2020.08 退休。据广西纪委监委2021年9月3日报道,王大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在王大春主动投案前后,北海市检察院已有多名官员被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原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梁毅于5月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梁毅1964年9月出生,长期在北海市检察院系统工作,于2008年9月任北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18年2月卸任,同年9月提前退休。在王大春主动投案两天后,时任北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毅昌也接受审查调查。邓毅昌1974年7月出生,亦长期在北海市检察院系统工作,于2016年6月任北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直至被查。11月3日,王大春被开除党籍。通报称,经查,王大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11月4日,梁毅被开除党籍。通报称,经查,梁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罔顾党纪国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贪图私利,利用公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退休后利用原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