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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清徐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员转走储户1200万元存款,县法院一审判储户担责八成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

   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 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引争议

  对于法院的判决,丁女士一方表示严重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近日,一则“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消息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储户丁女士在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徐农商行”)存入1200万元后,其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之后1200万元存款被王某转入其父亲账户。报警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未能追缴。
  为追回这笔资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山西省清徐县法院一审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
  对此,丁女士一方11月5日在社交平台表示,对前述法院判决严重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事件也引起法律界的热烈讨论,有律师表示尽管存款人存在过错,但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但也有律师认为,该判决是在追缴王某诈骗赃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次要责任范围内基本合理。
 

  储户1200万“不翼而飞”,交易过程疑点重重
 
  此前丁女士一方通过媒体透露,清徐警方调查后发现,银行职员王某因以前放贷谋利,在部分款项成为“死账”无法追回情况下,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储户存款私自取出转入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弥补巨额窟窿。王某以银行职员的便利条件,先后将丁女士的1200多万元,用假回单、假业务“代办”等方式在银行内“轻易”将储户钱款转走。
  丁女士一方报案后,王某为此事被公诉,一审、二审都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2020年4月,丁女士一方以先期500万元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丁女士一方提供的信息,银行在此案件中存在两大失责疑点:第一,转存回单真假难辨,银行方面称交易时不知情王某系该行员工;第二,转存交易在未向存款人核实、无需密码且多处信息填写错误情况下完成。
  “其中743万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提醒消息。”丁女士一方表示,她曾于2019年5月向清徐农商行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但该行相关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同年12月,丁女士将此事投诉至山西银保监局,后者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山西银监局同时表示,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第5.3.10款规定,该行视频保存期限能够达到最低标准。
  对此,丁女士一方均提出质疑:王某已在清徐农商行工作十余年,业务办理时王某就站在柜员后面。哪有同事之间不认识的?对于所谓的“假回单”,丁女士一方提供的手机截图显示,她曾在2019年3月7日收到来自“山西农信微银行”公众号的一笔交易提醒,交易类型为“存款开户”。丁女士一方质疑:微信公号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吗?谁发的这个提醒?转账为什么会写成存款?
  第一财经记者搜索发现,“山西农信微银行”公众账号主体显示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方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关注订阅该公众号,在省内各农商行办理业务确实会收到省农信社提醒服务,与纸质存单模式不同,如果向借记卡内存钱可能没有纸质回单。但交易类型“存款开户”只可能对应存款,不可能是转存。
  而山西银保监局在2020年2月出具的投诉回复函内容也与丁女士描述不完全一致。在2019年3月7日即丁女士收到山西农信社交易提醒当日,丁女士原本要求银行柜员将其200万元活期转为定期,但最终被转入王某在清徐农商行的账户,且业务凭证上有丁女士本人签名。而该行经办人员说明和业务授权影像资料显示,业务办理过程中丁女士与王某二人同时位于柜台外。随后,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将上述定期存款转为活期。
  有银行从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证件齐全前提下,大额转存完全有可能由第三人独立完成。大额存单一般分为有密码和无密码两种,后者又分为凭证件和无支控两种方式。其中凭证件不允许代理,需要本人持证件到柜台办理;而无支控式允许代理,只要证件齐全银行就视同同意,无需向本人核实。“这(无支控式)也是最不安全的一种,但需要录入代理人完整信息,方便后续查证。”该人士表示。
 

  自由裁量权之争:八二分责是否合理?
 
  今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其中提到,王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女士姓名的地方误填为王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该案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和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但同时指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放任该风险的发生。
  对于法院的判决,丁女士一方表示严重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剩余700余万元也将择机起诉。而对于在银行有过失情况下“储户承担八成责任”的判决结果,很多网友也表示不解。
  有法律人士表示,此类案件对银行责任的认定要根据多因素考量,包括要确认王某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银行。在丁女士向媒体提供的法院判决中,法院已经认定丁女士与清徐农商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某与丁女士之间不存在“代支取”的法律关系。“从这个层面来说,银行承担二成责任确实过低了。但这类案件法官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该人士表示。
  第一财经记者试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丁女士提到的两份判决文书,均为“暂无数据”。不过从山西银保监局对丁女士投诉的回复函来看,丁女士与王某此前已打过多次交道,并曾私下委托王某购买理财产品。其中提到,2017年王某曾作为代理人携带丁女士活期存折、身份证,并利用在清徐农商行的预留密码,从丁女士存折上支取了400万元存入王某在该行的账户。王某将包括这400万元在内的共计500万元转至其在别行的个人账户,并未按丁女士的意愿“购买清徐农商行理财产品”。
  投诉回复函中清徐农商行有一处说明提到,王某系该行个人金融事务部员工,且与丁女士为亲戚关系。王某存在违反单位内部制度要求代理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行为。
  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固亮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案件本身定位为储蓄合同纠纷,银行的责任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鉴于王某已经被判定为诈骗罪即刑事犯罪在先,丁女士的存款应该先向王某追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储户与银行分责是合理的,按照次要责任银行一般承担30%以下。
  问及对王某赃款的追偿进展,丁女士一方在回复第一财经记者时表示:“我们是和农商行存储合同,王某作为(清徐)农商行员工,我们是问农商行要钱。”但对于与王某之前的交集,截至发稿尚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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