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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法院院长陈昌被双开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陈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背离入党初心,背离司法人员职业操守,与案件当事人及亲属拉拉扯扯。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陈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背离入党初心,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纪法底线失守,私欲膨胀,不知敬畏,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组织纪律,对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在干部提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视廉洁纪律,甘于被“围猎”,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大搞权钱交易;为徇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背离司法人员职业操守,与案件当事人及亲属拉拉扯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
  陈昌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依法审理。
 
 
  陈昌简历

  陈昌,男,汉族,云南曲靖麒麟区人,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8月至1984年9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书记员;
  1984年9月至1986年8月在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6年8月至1990年2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书记员、助审员;
  1990年2月至1992年1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科级审判员;
  1992年1月至1992年6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级审判员;
  1992年6月至1994年8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秘科科长;
  1994年8月至1997年1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1997年1月至1998年3月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1998年3月至2002年3月任曲靖地区罗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2年3月至2005年10月任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任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16年2月任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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