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和义升辉电子商务公司制售假药,14人被抓,处罚+赔偿超3千万元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法院 发布时间: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贤、丁某等十四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贤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丁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他被告人面临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九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此外,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贤、丁某等五人承担 三倍赔偿金二千余万元,及与被告人段某霞、田某财等九人,共同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经查,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某贤、丁某在没有获得任何生产、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以宁夏和义升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名,成立销售团队,通过网络虚假宣传公司经营药品的功能和疗效,雇佣被告人段某霞、田某财、肖某、段某朋、吴某基、张某霞、马某楠、马某江、邹某成、陈某为销售人员。李某贤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向销售人员发放工资及提成;丁某和段某霞负责管理销售人员,向销售人员提供话术单,将伪造的“黄氏中医诊所”医疗职业经营许可证和“黄玉霞”医师执业资格证提供给销售人员,指使销售人员冒充“黄医生”身份,通过添加消费者微信、向消费者虚假宣传、问诊开药,以网络销售、微信收款、邮政快递代收款等方式向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和境外国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七百五十余万元。公安机关在李某贤居住的银川市金凤区悦湖家园某室内当场查获外包装为 “仲杞山参”“野参桂肉”“参茸芍药”“固肾苓草”“参杞百合”等九种中药饮品、包装等物品,经鉴定药品均为假药。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贤、丁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段某霞、田某财等九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以上十四名被告人均构成犯罪,因涉及药品安全,关系民生,均应依法予以严惩。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刑事公诉时,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十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未上诉,现案件生效执行。
法官提醒法官借此案警醒: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任何人都绝不能怀有任何侥幸心理。此外,群众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前往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药品销售企业或医疗机构,切莫轻信打着“祖传秘方”等旗号等虚假宣传,上当受骗,损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