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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信用社主任等2人挪用7600万元炒股,潜逃24年称“已超过追诉时效”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

   信用社主任挪用7600万炒股,躲进车后备箱潜逃24年,辩称“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贾某刚曾是北京某信用合作社的主任,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信用社的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从信用社提取了共计7640万元。
  而这一切,发生在1994年7月22日至1995年9月22日的短短14个月中。
  此后24年,贾某刚与同伴携带部分挪用的资金潜逃在外。
  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贾某刚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获刑十年,他的同伴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1994年7月22日至1995年9月22日,贾某刚在担任北京某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贾某铸以信用社支取备用金、谎称投资项目为名,由贾某刚本人或通过他人从某信用社兴城分社提取现金共计6880
  万元;贾某刚从某信用社提取现金200万元,并从某信用社向贾某铸开设的北京某公司转帐共计560万元,上述合计共7640万元,由贾某刚、贾某铸二人用于炒股及期货交易。
  1995年10月12日侦查机关接到电话举报贾某刚涉嫌挪用信用社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犯罪线索。1995年10月15日,侦查人员联系信用社相关人员向贾某刚了解信用社账目情况。贾某刚发觉犯罪可能被发现,以去其他办公室叫财务人员说明账目情况为由驾车逃离单位,联系贾某铸潜藏在租住处,后与贾某铸躲在车辆后备箱中趁夜离开北京,办理了虚假的身份证件,化名付亚飞和李思平,长期以化名生活在安徽等地。
  两人携带挪用的钱款人民币17万余元长期潜逃,后该款用于其购买房产、车辆等个人消费。贾某铸在逃亡期间还与他人重婚并生下一子。
  案发后,北京市大兴检察院追回款项人民币366万余元,追回款项已按规定入账,发还被害单位。贾某刚在证券公司名下全部资金4.8万余及利息予以冻结。
  大兴区法院一审以贾某刚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的同伴贾某铸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贾某刚辩称其逃跑时间是1995年10月15日,逃跑之前,没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至被抓,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侦查机关于1995年10月15日对贾某刚、贾某铸涉嫌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时,不仅确定了发案情况,亦确定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贾某刚、贾某铸在明知相关犯罪行为已被发现的情况下,于1995年10月15日潜逃,采用躲避在车辆后备箱中秘密离京、办理虚假的身份证件在京外长期生活等方式积极逃避侦查。依照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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