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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牌茶芝兰涉7亿元合同诈骗案,艺人马伊琍代言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

  代言的品牌涉嫌诈骗,马伊琍致歉后还需担责吗?看律师解读

 

 马伊琍为代言产品涉违法道歉 已第一时间提出解约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有网友发现,著名演员马伊琍正是该品牌代言人。

  15日,马伊琍就代言品牌茶芝兰涉嫌违法犯罪一事在微博发表声明。声明中称,接到警方通知后,已经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马伊琍也表示自己将协助受骗的加盟商维权。

马伊琍微博致歉截图

  

  马伊琍称,自己是2020年10月与茶芝兰开始合作,之前对品牌进行了核查,但前期筛查仍不够长期、全面、细致,存在工作疏漏,日后亦将更加谨慎选择合作品牌。

  今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全国各地依然有加盟商在营业。对于马伊琍作为代言人是否会承担责任,律师表示,涉嫌诈骗是公司的经营者或者说是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马伊琍如果并没有和他们达成这种共同犯罪的意图,就不用去承担其他的责任。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无论广告代言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其代言费都应通过追赃程序予以追缴,并用于对受害者的退赔。

马伊琍工作室致歉声明截图

  

  马伊琍代言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品牌茶芝兰是一个奶茶品牌。从去年年底开始,上海警方接到大量该品牌奶茶店加盟商户报警,多方侦查后发现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并于今年3月23日将以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抓获。经查,该团伙成立餐饮公司,搭建多个虚假知名品牌奶茶招商加盟网站。同时还伪造多个品牌的授权文书,甚至在加盟商实地考察时,还雇佣人员冒充消费者,在奶茶店铺前循环排队,营造生意火爆假象,骗取加盟费。目前,警方已捣毁多个虚假招商网站,抓获90余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团伙以每人每日40至80元不等的价格,雇佣人员冒充消费者,在奶茶店铺前循环排队吸引加盟商。在加盟商交纳加盟费用后,犯罪团伙则通过拖延门店选址时间、翻看地图随机选址、抬高装修采购报价、供应原料以次充好等方式消极履约,直接导致大量加盟店经营惨淡甚至关门停业。

  受害人高女士回忆,自己是2020年5月在上海实地考察后,支付了10万元“茶芝兰”奶茶品牌加盟费,但支付费用后,原先承诺的全方位配套服务并未兑现,没有给加盟商找店铺、没有培训,只给了一叠奶茶配方比例资料,让商家自行发挥。开张三个月后,高女士店铺生意惨淡,不得不关门歇业。气愤的高女士找到公司要说法,公司却以高女士经营不善为由,对她置之不理。

  今日,红星新闻记者在某点评平台搜索发现,目前全国各地包括南昌、深圳、东莞等地仍有多家“茶芝兰”奶茶店显示为营业状态。多位加盟商告诉红星新闻,店铺确实还在营业,得知品牌商涉嫌犯罪的消息还是很震惊,但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一位“茶芝兰”奶茶南昌的加盟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是去年11月加盟的,当时专门去上海考察,感觉生意挺好。交了12万加盟费后,公司承诺的很多东西都没有做到,如今自己前后已投入30多万元,生意也很差,“天天都亏钱,出了这个事后影响更不好。不知道怎么办。”

依然有加盟商在营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广告法中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个事件中,马伊俐代言的是产品,如果这个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那么马伊俐她就不会承担相应的问题。至于该品牌后期是不是涉嫌诈骗了,应该和代言人并没有关系。

  在王英占看来,涉嫌诈骗肯定是公司的经营者或者说是实际控制人,他们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马伊琍如果并没有和他们达成这种共同犯罪的意图,就不用去承担其他的责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2018年国家对《广告法》进行修订,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即是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广告代言人也会成为广告责任主体。其中,《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若存在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等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然而现实中,广告代言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中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的两大基础包括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和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现实中,大多数明星均有专业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承接广告时,团队一般会帮助明星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以本案为例,若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马伊琍明知茶芝兰品牌进行合同诈骗而为其代言,作为代言人的马伊琍,其行为属帮助行为,已涉嫌共同犯罪,但现实中这种可能性并不大。不过,从媒体披露信息来看,茶芝兰品牌纯为诈骗而成立,其业务就是诈骗,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茶芝兰所有的诈骗款均为赃款,依法都应当追缴。而无论广告代言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其代言费都应通过追赃程序予以追缴,并用于对受害者的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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