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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丢失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成深圳公司董事长,准备前往深圳申请撤销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

  在身份证丢失三年多后,复旦大学的王同学意外发现,他竟成了深圳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3月15日,王同学的手机收到一条支付宝推送的企业贷款广告,显示他是深圳市格创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格创嘉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本人并未注册过这一公司。

  王同学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8月大一暑假期间,他的身份证在上海虹桥火车站丢失,“当时只是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没报案也没挂失”。工商档案显示,在王同学身份证丢失两个月后,深圳格创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变更为王同学。

  目前,王同学已向深圳警方报案,并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场监管部门。王同学表示,应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他准备3月31日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等前往深圳申请撤销相关注册信息。


  大学生身份信息疑被冒用

  3月17日,复旦大学的王同学向澎湃新闻反映,3月15日,支付宝给他推送了一条企业贷款广告,信息显示他是深圳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他本人并未注册过这家公司。

  王同学介绍:“点开推送信息后,里面显示我是一家名为‘深圳市格创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以为是有同名的,所以就找同学借来天眼查的账号,搜索自己的名字,查到了几家法定代表人与我同名的企业。我又用支付宝里‘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通过人脸识别,一个一个核对,成功下载了深圳格创嘉公司的营业执照,确认是这家公司冒用了我的信息。”

  

王同学收到的贷款广告

  

  之后,王同学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登陆下载了深圳格创嘉公司的工商档案。王同学告诉澎湃新闻,从工商档案里看,该公司法定代表的姓名、证件号码、住所以及身份证扫描件均是他本人的。

  工商档案显示,深圳格创嘉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等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该公司成立时,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冉龙见,同时冉龙见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公司成立当日,股东冯冬冬实缴出资120万元。

v2017年10月12日,深圳格创嘉公司发生变更,原由冉龙见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均变更为王同学。同时,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20万元变更为240万元,新增法人股东宜春再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出资额为120万元,与原自然人股东冯冬冬各持公司50%股份。

  

工商档案中的变更信息

  

  工商档案显示,上述变更由翁少芹作为经办人申请。3月18日,澎湃新闻根据工商档案留存的联系方式,联系了翁少芹。翁少芹告诉澎湃新闻:“我没有在2017年10月份去帮人办企业法人变更,也不曾出借身份证给其他人,也没有给别人拍、复印、扫描自己的身份证。”

  询问翁少芹2017年10月份在哪工作,知不知道深圳格创嘉公司,去没去过该公司所在地深圳福田星河世纪大厦。翁少芹表示:“2017年过去太久了,我不记得当时我在哪上班,星河世纪大厦听起来有印象,可能在那待过。但是,我真的没有去帮人办过企业法人变更。”

  随后,澎湃新闻又拨打了工商档案上留存的冉龙见的手机号,但该号码目前已成空号。此外,澎湃新闻还通过工商档案中留存的电话号码,联系了宜春再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接听电话的人称记者打错了。因工商档案中未留存股东冯冬冬的电话号码,故无法联系此人。

  据王同学介绍,在他“成为”深圳格创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两个月前,即2017年8月,当时还是大一学生的他曾在上海虹桥火车站丢失过身份证,“只是去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没有报案,也没有挂失”。

  王同学称,目前他已向深圳警方报案,并将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场监管部门。王同学表示,应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他准备3月31日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等前往深圳申请撤销相关注册信息。

  工商档案显示,深圳格创嘉公司目前有四条经营异常信息,2018年6月25日,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深圳福田市场监管局首次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被移出。此外,该公司还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三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涉事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律师建议身份证丢失后尽快挂失

  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的事情并不鲜见,媒体多次报道过类似事情,甚至有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八家公司。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上述意见规定,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此外,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如发生类似情况该如何解决?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方方表示,在公司注册、变更、备案等公司登记事项中出现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情形,一定是在工商登记程序中出现了欺骗等不正当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宁方方说:“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类似王同学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公司该变更行为的行政许可,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和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自己非公司的人员并由公司和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登记,但选择第一种救济途径的处理方式一般更加直接高效。”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根据《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宁方方建议:“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如果不慎被盗或丢失,应当及时向派出所办理报失登记并申请补领,另外可以通过媒体等发布声明,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分子盗用身份信息的机会,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也避免造成社会危害。”

  宁方方表示,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一般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冒用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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