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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丰县委书记、上饶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受贿被逮捕



来源:江西赣州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

   江西省上饶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祝宏根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此前,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上饶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
 
  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上饶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祝宏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务,在职工录用、干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受贿犯罪。
 
  祝宏根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淡忘初心使命,逾越纪法底线。政商关系“亲”“清”不分,将公权力作为经营关系的筹码;不信组织信关系,跑官卖官,败坏选人用人风气;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滥权妄为,干预、插手司法和市场经济活动,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祝宏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祝宏根简历
 
  1984年09月在抚州师专物理学专业学习
  1987年07月任资溪一中教师、团委书记
  1989年10月任资溪县委组织部干事
  1992年10月任资溪县委副科级组织员
  1995年11月任资溪县马头山林场党委副书记、场长
  (1994.08-1996.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涉外经济专业学习)
  1998年01月任资溪县马头山林场党委书记、场长
  1998年03月任资溪县林业局局长
  2001年05月任资溪县政府副县长
  2003年01月任资溪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6年05月任黎川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6年11月任黎川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5.08-2007.12在江西省委党校区域经济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8年06月任南丰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7.08-2009.12在江西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10年08月任南丰县委书记
  2016年08月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6年09月-2021年2月任上饶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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