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救人溺亡,父亲为他认定见义勇为奔波7年
2020年10月29日,黄利强收到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
10月29日,一封来自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寄到了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黄利强家中。
时隔7年,他终于给儿子黄磊“正名”——7年前,儿子跟同伴一起溺亡,对于死因,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先称其是不慎落水,后又改口表示是为救同伴才不幸遇难。
事发后,当地政府一直未认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但目击者的证言、警方的调查资料,让黄利强坚信儿子是因救人遇难,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他数次将当地政府诉至省、市两级法院。
今年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事发:17岁少年溺亡 唯一目击者先称“因洗脚”后改称“因救人”
黄磊
10月30日一大早,黄利强把省高院的判决书拍下照片,发给了这几年来一直在关注他的朋友和亲戚们,奔波7年,不惜和政府数次对簿公堂,他终于给儿子“正名”。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跟同伴溺亡。
“我们根本不敢相信,黄磊是去同学柏某家帮收谷子,怎么会洗脚落水淹死?”当时,这个消息给了黄利强夫妇当头一棒。
次日,经过对柏某的调查询问,石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通报了事发经过:18日午后,黄磊、柏某以及柏某12岁的表弟刘某,一起去找同学玩。路经千年村黄家拱桥时,黄磊在桥下的河塘边洗脚,不慎落水,刘某见状被吓住了,也掉落水中,最后俩人均溺水死亡。
这一个意外溺亡事件,却因现场证人的证言变得并不是“意外”。
柏某是黄磊的同学,事发时唯一的目击证人,在最初警方讯问时,柏某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几个月后,却改口称当天黄磊因救落水的刘某而溺水身亡。
黄利强回忆,事发当年的11月21日,柏某已到了外地,但她在网络空间发表了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文中称“我的表弟刘某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的去找人救他们……”日志中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证实黄磊因救人而溺亡。
广安区警方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广安区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出具了一份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明确了柏某之前口供隐瞒真相,后因“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
认定:证人说法前后不一 政府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
但警方的这份材料却并未得到广安区综治办的认可。2014年8月,综治办曾给黄利强回复,称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且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从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
对于区综治办的说法,黄利强并不认同。“为什么不采信警方说法,我们也搜集了那么多的资料,都能够证明黄磊是救人溺亡的事实。”随后,黄利强将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区综治办起诉到了法院。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的决定并无不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依然认为此次溺水事件唯一目击证人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广安中院的判决没有将黄利强挫败,他上诉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省高院的第一次判决,并没有给事情带来转机。经六届广安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广安区政府作出决定,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黄利强没有就此停下脚步,2019年,第二次将区政府起诉到广安市中院,但又败诉了。
转机:省高院审理认为 因救人溺亡存在高度可能性
黄利强知道,如果要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目击者的证词是核心。为此,他曾多次寻找柏某,但因其居家前往外地,始终没有音讯。
事发后柏某除了在空间中发布日志正名黄磊救人行为,她还先后三次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询问,除了第一次因工作人员在年终清理资料时将材料不慎丢失外。第二次、第三次调查时,柏某都曾陈述:“我从旁边下去,一下就把我淹到了,觉得自己已经无能为力了,在水下我感觉黄磊用一只手推了一下我后腰部。”“我当时下水后,一会儿沉下去,一会儿浮上来,我当时只想着自己要活下来,感觉到有人推了我一下,我才从水中脱险”。
带着手头的证据,黄利强再一次上诉,走进省高院的大门。
四川省高院在第二次审理此案时,发现柏某第一时间、第一次调查询问材料,石笋镇人民政府已遗失。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柏某第二次调查时陈述黄磊因洗脚先落水,但其后的QQ日志、电视台采访以及第三次调查时,对落水情况的陈述更具有可信性,即“刘某先落水,黄磊下水对刘某实施救助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焦点:当事人系未成年人 同伴溺水后没有施救的义务
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溺水事故中,黄磊是否有特定义务实施保护救助行为,以及黄磊是否对刘某或柏某实施了保护救助行为。
法院认为,黄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保护救助的法定职责,并不因相伴出行而负有相应溺水施救的法定义务。
同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未成年人,其并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相互保护救助的权利义务,因此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根据唯一目击证人证言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全面充分调查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判决: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认定少年救人溺亡系见义勇为
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规定,应当认定黄磊对刘某、柏某实施了救助行为。
遂作出终审判决:广安区政府作出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60日内作出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
时间轴
2013年8月18日
17岁少年黄磊和同伴溺亡。
2013年11月21日
事件唯一目击者柏某网络上发表日志,称黄磊溺亡系救人。
2014年3月
广安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黄磊、刘某溺水死亡事件进行核查。
2014年4月11日
柏某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当时是刘某不慎落水,黄磊便跳入水中救人,两人因都不会游泳溺亡。
2014年8月10日
广安区公安分局向广安区综治办提交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
2016年4月26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认定黄磊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黄利强对此不服,起诉至广安市中级法院。
2016年9月8日
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广安区政府决定并无不妥,驳回黄利强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9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判决认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属事实不清,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8年9月30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2020年10月19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