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屏山县退伍军人余林蔚救人后自救时落水未获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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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后自救时落水未获评烈士
▲图片来源网络四川宜宾屏山县退伍军人余林蔚未获评烈士一事,正持续发酵。12月14日,当地官方回应称,余林蔚系救人后自救时落水,不符合申报条件。当地官方的回应,无疑厘清了某些问题。复盘此事,情况并不复杂:余林蔚参加2018年屏山中都镇“8·16”抗洪抢险过程中,在救助被困人员之后落水遇难。之后他未获评烈士,引发了很多人的不解。事实上,“见义勇为”和“烈士”是两套不同的褒奖机制。余林蔚已经被屏山县政府认定“见义勇为”,只是没评上“烈士”,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这并不是一个“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对于“见义勇为烈士”这个词组,普通人一般觉得挺顺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会想当然地认为,见义勇为牺牲了之后就是“烈士”,没有牺牲就是见义勇为人员。其实不是这么回事。早先“烈士”适用的法规是《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那是1980年国务院制订的军事行政法规。该规定的覆盖面比较窄,主要适用于军人对敌作战英勇牺牲、执行任务被敌杀害等情形,这部行政立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问题,之后难以满足和平发展时期褒扬烈士的需要。所以,2011年,国务院重新制订了《烈士褒扬条例》,这部法规主要褒扬普通公民的牺牲,军人烈士的评定则由其他行政法规加以规范。这部条例明确将“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等,作为评定烈士的条件。而对“见义勇为者”的褒扬,则涉及另一个体系。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定,而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比如四川省就在2000年制订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其中明确,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者和烈士保障机制有别,前者更多的是强调行为人非因职务行为而挺身而出,褒扬烈士则更多地强调当事人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或者有比较突出的牺牲情节。不过,两者也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 ,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按因公死亡对待,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处理。”▲图文无关就具体的评定烈士标准来说,按照民政部相关司局编制的《烈士褒扬条例》的释义,要求工作机关对《烈士褒扬条例》关于“牺牲”所把握的原则是:要看其死难情节中是否有直面危险、奋不顾身、敢于牺牲的主观态度和具体行为表现。回到新闻本身,余林蔚在救人之后自救时落入水中,不幸遇难,他当时不是在役军人,其救人行为属于是履行职务之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当地认为他是因为自救才牺牲的,不太符合上级要求的评定烈士时“要看其死难情节中是否有直面危险”等情节,但这不是说,余林蔚就得不到相应的抚恤、荣誉,只不过是未曾达到烈士的标准。所以家属也表示,之前只知道《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条例》字面上理解)我们申报没通过,就感觉有点遗憾。现在知道了,我们申请了,努力了,官方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我们也没有异议,没有遗憾。”说白了,当地未将余林蔚认定为烈士,也是依规办事。当然,很多网友都认为,他自救时遇难的“前因”也是去救人。如果当地职能部门能从宽把握烈士评定标准,将余林蔚在抗击洪水中救人后自救时落水认定为烈士行为,或是给予更多优待,或许能更好地鼓励见义勇为、激励人间正气——毕竟,这世间没有什么“标准”,能够高于生命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