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市鼓楼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嬰儿”赔偿76万余元
“错换人生28年”案宣判!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判赔76万
“错换人生28年”案迎来一审宣判。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7日消息,当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赔偿76万余元。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该院审判长表示,父母对子女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及子女被父母照顾、爱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策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策与杜新枝、郭希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该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郭希宽等三原告起诉的精神抚慰金180万元,法院仅支持40万元。
对此,审判长称,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该院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对于姚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上述因素外,再结合姚策的身体现状和年龄,淮河医院的这一“错抱”行为给姚策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故该院酌情认定淮河医院赔偿姚策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审判长表示,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其中姚策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姚策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但是其未提交相关票据,缺少证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认定。对于姚策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2188.23元,根据责任划分,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故淮河医院应赔偿姚策各项费用361312.94元,淮河医院考虑到姚策身体及经济状况,前期已主动支付了100000元。
南都记者对此案持续追踪报道,今年3月,江西九江的许女士准备割肝挽救患晚期肝癌的儿子姚策时发现,其并非自己亲生。许女士28年前生产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工作失误,造成两名产妇抱错孩子。姚策生母杜女士患有乙肝,因抱错,其未注射乙肝疫苗。
该案当事人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纠纷于2020年9月11日在开封开庭审理,姚策及其生父生母向被告索赔273万余元。9月25日第二次开庭时,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付先予执行款项10万元,并当庭交付支票,案件未当庭宣判。
中新网郑州12月7日电 (记者 李贵刚)连日来,备受舆论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当事人及其父母分别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两案共获赔逾76万元;当事人及其父母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一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图为庭审现场。法院供图“错抱孩子28年”的缘起
今年28岁的青年姚某在确诊肝癌后,其母许女士决定割肝救子,不料多次检查后发现姚某并非其亲生子。后经证实,28年前(1992年),因许女士当年生产的开封医专第二附属医院(现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工作失误,造成两名孩子抱错。
今年4月,许女士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寻到亲生子郭某。姚某则是郭某养父母的亲生子。这就是备受舆论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事件。事发后,河南大学和开封市卫健委展开联合调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也承认当初在医院内,双方的孩子被抱错。
今年4月以来,姚某病情严重,与医院协商未果后,其家人提起诉讼,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赔偿。此后,当事人及其父母又起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公开相关资料和信息。
当事人及其父母获赔逾76万元
今年9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错换人生28年”案。当事人姚某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70余万元。
12月7日,近三个月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某宽、杜某枝、姚某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某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
郭某宽、杜某枝、姚某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某宽、杜某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杜某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某宽误工费6400元。
姚某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民告官”案达成和解
12月4日,“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姚某生母杜某枝起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一案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公开的起诉状显示,原告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换婴儿”事件致姚某未注射乙肝疫苗罹患肝癌,为查清事实,明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责任,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由被告依法公开199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封市卫生防疫部门和该案涉及医院关于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实施方案、接种情况、接种管理措施、接种登记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两天后,这起“民告官”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原告代理律师受访时称,12月4日、12月5日连续两天,开封市卫健委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对该事件进行专题专项会议。目前,原告已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官答疑: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在上述案件均有果后,此案的审判长就郭某宽、杜某枝、姚某诉淮河医院和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的两个案件进行了相关答疑。
此案审判长表示,父母对子女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及子女被父母照顾、爱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郭某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某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某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某与杜某枝、郭某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某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本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某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谈及郭某宽等三原告起诉的精神抚慰金为180万元,法院为何仅支持40万元的原由?
该案审判长称,郭某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某宽、杜某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于姚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上述因素外,再结合姚某的身体现状和年龄,淮河医院的这一“错抱”行为给姚某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故本院酌情认定淮河医院赔偿姚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针对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该案审判长回应称,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其中姚某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姚某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但是其未提交相关票据,缺少证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姚某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2188.23元,根据责任划分,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故淮河医院应赔偿姚某各项费用361312.94元,淮河医院考虑到姚某身体及经济状况,前期已主动支付了100000元。(完) 当事人姚策发声:赔偿金额低于预期很多 希望这件事在2020年画上圆满句号
备受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案”12月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涉事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768906.44元。
今年2月,江西青年姚策查出患癌,母亲欲“割肝救子”,才发现28年前在生产的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了孩子,亲生儿子一直与姚策的生父母生活在河南。
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7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姚策和生父母郭希宽、杜新枝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换人生28年”侵权责任纠纷案以及姚策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患癌”侵权责任纠纷案。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此前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审判长解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相认时自身已患有肝癌,三人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肝癌的发生除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封面对话
当事人姚策:
我会保留上诉权利
“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宣判后,12月7日晚,当事人姚策发表了看法。
谈及对一审判决结果的看法,姚策表示赔偿金额低于预期很多,但对“医院承担错抱全部责任”和“医院承担姚策患乙肝60%责任”表示认可。对于是否上诉,他说:“我会保留上诉权利,希望能争取更大诉求。”姚策表示:“希望这件事在2020年画上圆满句号”。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随后从姚策养母许女士处了解到,是否上诉还需要商量。姚策代理律师周兆成也表示,是否上诉需要和姚策沟通后确认。
周兆成律师表示,由于目前还不清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收到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所以下一步打算继续就判决双方没有争议的金额,继续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这样无论对方是否上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都能让已经无钱治病、命悬一线的原告姚策可以先从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处拿到挽救生命的赔偿款,让他抓紧去住院治疗。”周兆成说。
周兆成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尽管与原告方起诉金额还是存在差距,但判决书还是基本上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第一,就错换人生28年事件,法院完全认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过错,应该对原告方承担百分之百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关于错换人生28年,被告医院由于未注射乙肝疫苗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抱错的孩子之一姚策的肝癌负责,最后还是判定医院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周兆成强调,对于判决金额,由于起诉时,姚策治疗费初期形成的单据较少,所以最后法院支持的判决金额不太高;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原告姚策患病上存在过错,按照一定比例对姚策治疗负责。这样的判决,真正免除了原告姚策的后顾之忧。判决生效后,原告姚策未来再产生新的治疗费用,依然可以继续向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主张权利。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